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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贵定县通报洛北{河“伴}漂服务”:已开展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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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贵定县通报洛北{河“伴}漂服务”:已开展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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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26-07-31 20:20:52
作者陈重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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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介绍

贵州贵定县通报洛北{河“伴}漂服务”:已开展调查

据贵定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官方微信平台披露,针对媒体近日报道的洛北河“伴漂服务”相关情况,该局已于7月30日迅速作出回应。消息称,7月31日,贵定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体育局)正式发布通报,表示对“大风新闻”所报道内容予以高度关注,并已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启动全面核查程序。相关调查进展及最终结论,将及时对外公开。

此次通报源于对公众关切问题的积极回应,贵定县相关部门正协同推进调查工作,以确保信息透明、处理公正。

功能特点

(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方网站披露,该局已于2026年7月27日正式审议通过《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并确定自同年9月1日起全面落地执行。以下为该办法的完整条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微短剧创作进一步繁荣,推动互联网语境下新兴大众文艺形式蓬勃发展,规范并引导微短剧市场健康有序前行,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界定的微短剧,系指单集播放时长不超过二十分钟,拥有清晰明确的主题导向、连续完整的叙事脉络以及鲜明突出的人物设定的剧集作品。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借助互联网站、各类应用程序及分发平台、广播电视频道与专属板块、互联网电视、IPTV、有线电视等多种传播渠道,面向电视机、手机、平板电脑、台式机、公共电子显示屏、智能穿戴设备及车载终端等接收载体,向公众传播的微短剧内容,均须遵循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微短剧的策划制作与上线播出,必须恪守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各项要求。其内容导向应始终坚守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风向及价值取向,秉持为人民大众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宗旨,将社会效益置于首位,力求社会价值与经济利益协调统一。同时,应尊重原创精神,强化版权保护意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承担全国微短剧行业的统筹管理职责,负责制定行业总体发展蓝图与管理政策,协调推进内容建设、行业治理、产业壮大与安全监管等各项工作,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规划引导与播出调控,致力于营造守正创新、积极向上、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行业氛围,助推微短剧领域实现规范与繁荣的同步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辖区内微短剧的管理事务,因地制宜制定发展规划,指导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协同推进区域内微短剧的产业发展与日常监督。

第五条 依据投资规模及题材类型,微短剧被划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并分别实行备案公示及发行许可制度。一类微短剧是指投资体量较大,或核心情节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安、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特殊题材的作品;二类微短剧指投资规模相对适中且属于普通题材的作品;三类微短剧则指投资额度较低且为普通题材的作品。具体分类标准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并视行业现实发展状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 国家积极鼓励微短剧在艺术形式、传播手段、前沿技术运用及商业运营模式等方面的探索创新,同时倡导并支持广大民众投身微短剧创作,充分激发这一互联网时代新兴大众文艺形态的创造潜能与活力。对优秀微短剧的创作与播出给予肯定与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为创作者深入基层、贴近群众、体验生活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协助;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须为重点扶持项目的顺利上线播出提供有力保障。

第七条 鼓励微短剧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深度交融,催生全新的应用场景、商业模式与经济形态,切实发挥微短剧赋能百行千业的积极作用。

第八条 支持外向型微短剧的创作生产与全球传播,为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国内微短剧制作创造便利条件,推动优秀作品实现境内外同步发行。同时,鼓励行业开展平等互利的国际交流协作,促进中外文明互学互鉴。

第九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评奖评优的相关制度,对表现优异的微短剧作品以及为推动行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组织、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着力营造尊重创作、珍视创意的社会风尚,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微短剧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十条 与微短剧相关的知识产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与个人均不得实施侵权行为。从事微短剧活动的相关主体应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提升其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的综合能力。国家鼓励行业探索创新的著作权服务模式,并协同相关部门健全微短剧版权保护体系。

第十一条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等社会团体应依据自身章程,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 备案公示

第十二条 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须实行备案公示制度,二类微短剧可参照此制度执行。制作机构在启动一类微短剧拍摄前,应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交备案公示申请。

第十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对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进行备案公示,并承担全国一类微短剧拍摄制作的公示工作。总局亦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实施针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的备案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备案,一类微短剧经审核后报请总局公示,二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实施细则可由地方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但须遵循微短剧创作生产的内在规律。

第十四条 申请一类微短剧备案公示的机构,应为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时须提交《微短剧备案公示申请表》及剧情梗概等相关材料。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涉及特殊题材,认为有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收到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或直接申报机构提交的材料后,将进行审核并予以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剧名、制作机构等信息。

第十五条 若申请备案公示的微短剧内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不予公示。

第十六条 制作机构必须严格依照备案内容进行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若已公示的一类微短剧需变更主要人物设定或整体故事走向,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履行备案程序;若变更剧名或制作机构,则须向原备案的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三章 审核许可

第十七条 拍摄制作完成后的一类与二类微短剧,在正式播出前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内容审核及发行许可。经审核通过的一类微短剧,由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审核通过的二类微短剧,则由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出具批准文件。三类微短剧由符合条件的播出单位履行内容审查职责,完成播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二类微短剧批准文件的编号规则亦由总局统一制定。凡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许可、批准文件,或未经播出单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的微短剧,一律不得上线播出,亦不得参与评奖评优活动。

第十八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审核直接申报机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并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代为审核。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的审核,以及受总局委托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送审一类微短剧时,申请机构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一类微短剧报审表》;(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三)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均符合审核要求的完整样片;(四)片头、片尾及歌曲字幕表;(五)主管部门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制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对于特殊题材的一类微短剧,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建议。

第二十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一类微短剧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与否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环节耗时十日。准予许可的,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须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需修改,应将具体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待修改完成后允许重新送审。

第二十一条 已向某一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报审核但尚未取得发行许可或未获批准的送审机构,不得将同一剧目转投其他主管部门另行送审。

第二十二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基于公共利益考量,有权作出责令修改、暂停播出或禁止发行、推广、评优评奖、参与国际交流等决定。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告一类微短剧《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的颁发情况。

第二十四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对二类微短剧实施审批管理,并鼓励地方依据实际状况,优化审核流程、精简申报材料、提升审批效率。

使用说明

被洪水泡过的《猪牛鸡鸭鱼虾蟹等,到底还能不能吃》?

台风“美莎克”近日强势来袭,广西壮族自治区多片区域遭遇罕见暴雨,引发大规模洪涝灾害,无数民居被滔滔浊浪吞噬,家禽家畜如鸡鸭鹅、猪牛羊等或被激流卷走,或惨遭溺亡。家中储存的肉类、米面粮油也难逃厄运,悉数淹没于泥水之中。一时间,一个紧迫的疑问萦绕在受灾群众心头:那些被洪水浸泡过的食品,究竟还能否端上餐桌?

对于这一争议,民间众说纷纭。有人认为“洗净煮熟照样能吃”,有人则坚持“碰都别碰”,究竟孰是孰非?权威答案无比明确:凡经洪水浸泡的食物,一律不可食用。

那么,那些从洪水中被捞起的猪牛羊鸡鸭鹅,又该如何处置?在此次抢险救灾行动中,救援队伍不仅全力转移被困民众,还从湍急的水流中救起了一些小猪,甚至动用挖掘机打捞漂浮在水面的生猪。面对这些“劫后余生”的牲畜,不少人惋惜道:“辛辛苦苦养了好几年,就这么淹死了,扔了实在可惜,不如煮了吃,高温总能杀菌消毒吧?”

然而,从专业食品安全视角审视,这类动物坚决不宜食用,其背后原因有三重。首先,洪水绝非寻常水体,堪称一个混杂各类污染物的“大染缸”。农田中残留的农药、化粪池排泄物、工厂排放的化学废料、养殖场粪污乃至各类动物遗体,尽数汇入洪流,细菌、病毒、寄生虫等病原体,以及农药、兽药、鼠药、化工废料、重金属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几乎无所不包。这些污染物不仅附着于动物皮毛表面,更能经由呼吸道、皮肤创口及消化道侵入其体内。

其次,被淹致死的动物尸体会以惊人速度腐败变质。正常屠宰后的肉品,需历经检疫、排酸、冷链储运等多道严苛工序方可上市流通。而溺亡的牲畜属于非正常死亡,其尸骸在温热污水中比在空气里分解得更快,沙门氏菌、大肠杆菌、链球菌等致病菌将在尸体内疯狂增殖。更令人担忧的是,洪水中潜藏的寄生虫及人畜共患病原体,可通过接触病亡动物的血肉传播给人类,引发瘟疫等严重疾患。

第三,高温烹煮绝非“万能保险箱”。许多人天真地以为“煮熟百病消”,但实际上,部分细菌产生的毒素具有超强耐热性,即便长时间沸腾也无法将其破坏。以金黄色葡萄球菌肠毒素为例,即便置于100℃高温下持续加热30分钟,其毒性依然不减。更何况,重金属、农药及其他化学污染物根本不会因加热而分解消除。

事实上,我国农业农村部全国畜牧总站早有明文规定:汛期一旦发现死亡畜禽,应立即上报,并依照规范进行收集、转运与无害化处置,严禁随意抛弃、售卖、加工或食用。对于死因不明或疑似疫病致死的牲畜,更不得擅自解剖检验。

洪灾虽摧毁了家园,谁也不忍再弃置任何食物,但食品安全容不得半点“差不多”心态——一次心存侥幸的冒险,很可能换来无法挽回的损失。即便是那些侥幸存活下来的畜禽,同样不建议立刻宰杀食用。这些动物在洪水挣扎求生过程中,难免会吞入大量污水,致病菌与有害物质或许早已深入其体内。最妥当的做法是,将存活畜禽隔离观察一段时间,加强饲喂管理、健康监测与疫病筛查,待确认无异常并经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后,方可按正规流程予以处理。

至于洪水中的鱼虾蟹贝等水产品,同样不可掉以轻心。不仅溺亡的水产不可食用,因死亡后迅速腐败滋生大量病菌,就连那些活蹦乱跳的鱼类也最好避而远之。每次洪灾过后,总有人兴致勃勃地前往捞鱼尝鲜。然而,淡水鱼虾的鳃部和体表极易吸附海量污染物,洪水携带的细菌、寄生虫乃至重金属都可能经由鳃部渗透进鱼体内部。即便反复冲洗,污染物恐怕早已蓄积于鱼肉组织之中。螃蟹、贝类等甲壳及软体生物更需警惕——它们拥有极强的富集能力,洪水中的重金属与有机污染物会在其体内不断累积。广西疾控中心为此发出郑重呼吁:严格做到不拾捡、不打捞、不宰杀、不食用、不售卖。

面对被洪水浸泡过的各类食物,究竟哪些尚可留存?世界卫生组织与我国卫生部门均给出了一致且坚决的建议:凡遭洪水浸泡过的食品,一律全部丢弃,这是灾后防疫最基本的安全底线。具体而言,需牢记以下几点:

第一,任何被洪水浸湿、冲刷或淹没过且无包装的食物——无论大米、面粉、蔬果、剩菜剩饭还是散装零食——统统不可再食用。

第二,若冰箱遭遇泡水或突发停电,其中存放的所有食物同样应全部弃用。因为停电时长难以精确掌握,冰箱内部温度已然脱离食品安全可控范围,细菌将趁机大量繁衍,极大提升食物中毒风险。因此,只要家中冰箱被洪水淹过或经历较长时间断电,内部食品必须一律扔掉,此刻切勿心怀不舍。洪水退去后,冰箱还需彻底清洗、消毒、晾干后方可重新启用。

第三,有包装的食品和饮品,同样不建议食用。那些看似包装完整、无破损无渗漏的袋装零食、饮料或罐头,其表面或许完好无损,但洪水可能已从肉眼难辨的细微缝隙悄然渗入,无论怎么清洗、擦拭或加热,都无法确保安全。因此,切莫因“舍不得”而拿健康做赌注。

即便那些瓶盖未曾开启的瓶装水与饮料,也不宜继续饮用。螺旋盖设计的饮品瓶,哪怕瓶身完好、瓶盖未启,洪水依然可能通过瓶口螺纹缝隙渗入瓶内。对于那些拿不准是否安全的食物,最稳妥的办法就是“宁可浪费,不可冒险”。世界卫生组织建议民众遵循“有疑即弃”的原则,因为即便食物表面看不出任何污染迹象,潜在的安全隐患仍可能真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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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贵定县通报洛北{河“伴}漂服务”:已开展调查据贵定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官方微信平台披露,针对媒体近日报道的洛北河“伴漂服务”相关情况,该局已于7月30日迅速作出回应。消息称,7月31日,贵定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体育局)正式发布通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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