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卫组织:当前全球{每年新增癌症病例约为}2060万例
据中新网报道,总部位于日内瓦的世界卫生组织于当地时间7月8日发布的最新报告揭示,全球癌症负担依然严峻,每年新增病例数已攀升至约2060万例,而死亡人数则逼近1000万大关,这一疾病继续稳居全球致死病因排行榜的第二位,仅次于心血管疾患。然而,更为触目惊心的是,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之间,癌症患者的生存几率呈现出天壤之别,富裕与贫困地区的差距令人忧虑。
该报告强调,从预防筛查、早期诊断、有效治疗到姑息关怀等各个环节,全球范围内获取这些关键服务的可及性鸿沟正在日益拉大,这种持续扩大的不均衡状况,使得数以百万计的癌症患者被迫陷入无法获得必需医疗照护的困境。以乳腺癌为例,这一差异表现得尤为突出:在高收入国度,约87%的确诊女性患者能够跨越五年生存期门槛;然而在低收入国家,这一比例却骤降至大约42%,凸显了资源分配失衡带来的致命影响。
世卫组织总干事谭德塞在发布会上指出,癌症不仅仅是侵蚀个体身心的顽疾,更是一场关乎公平的生死考验。他强调,一个人能否在这场抗争中胜出,绝不该取决于其出生地或经济状况。报告中展现出的这些不平等现象,并非不可抗拒的宿命,而是源于社会政策与资源调配的种种抉择,完全有可能通过更加坚决、协调一致的全球行动来彻底扭转。
报告进一步披露了区域层面的数据差异:2024年,亚洲地区在癌症新增病例中的占比达到了全球总量的50.7%,死亡人数更是占到了56.5%,成为癌症负担最沉重的区域;与此同时,欧洲的新增病例和死亡比例则分别约为21%和20%。令人深思的是,非洲等地的诸多国家,尽管癌症发病率相对较低,但患者的死亡率却居高不下,这无疑折射出医疗基础设施薄弱的现实困境。
在癌症类型方面,肺癌依旧雄踞全球癌症死因榜首,其威胁不容小觑。细分来看,男性群体中发病率最高的三种癌症分别是肺癌、前列腺癌和结直肠癌;而在女性群体中,乳腺癌、肺癌和结直肠癌则构成了主要的疾病负担,这一分布格局也为各国制定针对性防控策略提供了重要依据。
中{新健康|打喷嚏、流鼻涕总不见好?}专家提醒:可能不是感冒
“阿嚏——阿嚏——”每当季节交替之际,办公室、地铁车厢乃至家庭饭桌上,总会有人被接连不断的喷嚏和止不住的鼻涕所困扰。然而,这种不适究竟是气温骤变引发的着凉,还是过敏性鼻炎悄然发作?许多人对此一头雾水,往往因误判而延误诊治,生活质量也大打折扣。
“感冒与过敏性鼻炎在症状上高度重合,极易令人混淆。”在近日由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发起的“2026年自我健康管理系列访谈——过敏性鼻炎防治”专题活动中,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变态反应科主任医师文利平表示,这两者本质上的差异体现在致病根源和伴随表现上:过敏性鼻炎乃机体接触过敏原后诱发的免疫反应,典型特征为鼻痒、眼痒,病程绵延,可随季节或特定时段反复出现;而感冒则源于病毒或细菌感染,除鼻涕和喷嚏外,往往伴有发热、头痛等全身性不适,病程相对短暂,通常一两周内即可自行痊愈。
根据“中国健康知识传播激励计划”于2025年底公布的公众关注度调查,基于微博平台超过千亿人次的浏览与互动数据,“过敏”已攀升至公众关注热度的第七名。围绕这一话题,网友热议的高频关联词汇涵盖感冒、食物、鼻炎、治疗、咳嗽、流涕、食物过敏、海鲜等,而“怎样区分过敏性鼻炎和感冒”“别把花粉过敏当成感冒”等议题更是屡屡冲上热搜榜单。
面对这一普遍存在的健康难题,普通人该如何理性应对?中国健康知识传播激励计划发起人孔灵芝建议,应对过敏,首要任务是明确自身的过敏原,尽早接受过敏原检测和诊断,并同时落实“外部防护”与“内部调理”双管齐下的策略。
“外防”的核心在于远离过敏原。室外方面,花粉浓度较高的时段应尽量减少外出,或佩戴好口罩与防护眼镜;居家方面,要定期清扫居所,尤其注重床上用品和地毯的清洁,以抑制尘螨繁殖;保持空气流通和室内干燥,有效阻断霉菌滋生;盐水冲洗鼻腔不失为一种安全便捷的辅助手段;对食物过敏者须严格规避致敏食材,对动物皮屑敏感者则应减少与宠物的接触;此外,避免使用诱发过敏的化妆品同样不可忽视。
“内防”则聚焦于提升自身免疫力。免疫系统功能失衡或过度敏感,正是过敏性鼻炎发病的根基所在。通过规律作息、均衡膳食、适度运动等方式强化体质,能在很大程度上助力过敏性鼻炎的预防与缓解。
在药物干预层面,科学用药能够显著减轻症状并改善生活品质。目前临床上常用药物包括鼻用糖皮质激素和第二代抗组胺药。对此,文利平特别提醒:鼻用激素需持续使用数日至一周才能达到理想疗效;若能在花粉季到来前一周提前用药,预防效果更佳;症状缓解后切忌立即停药,应按推荐剂量再维持约一周;对于中重度患者,务必在专业医生指导下接受规范治疗方案。
(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方网站披露,该局已于2026年7月27日正式审议通过《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并确定自同年9月1日起全面落地执行。以下为该办法的完整条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微短剧创作进一步繁荣,推动互联网语境下新兴大众文艺形式蓬勃发展,规范并引导微短剧市场健康有序前行,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界定的微短剧,系指单集播放时长不超过二十分钟,拥有清晰明确的主题导向、连续完整的叙事脉络以及鲜明突出的人物设定的剧集作品。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借助互联网站、各类应用程序及分发平台、广播电视频道与专属板块、互联网电视、IPTV、有线电视等多种传播渠道,面向电视机、手机、平板电脑、台式机、公共电子显示屏、智能穿戴设备及车载终端等接收载体,向公众传播的微短剧内容,均须遵循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微短剧的策划制作与上线播出,必须恪守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各项要求。其内容导向应始终坚守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风向及价值取向,秉持为人民大众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宗旨,将社会效益置于首位,力求社会价值与经济利益协调统一。同时,应尊重原创精神,强化版权保护意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承担全国微短剧行业的统筹管理职责,负责制定行业总体发展蓝图与管理政策,协调推进内容建设、行业治理、产业壮大与安全监管等各项工作,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规划引导与播出调控,致力于营造守正创新、积极向上、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行业氛围,助推微短剧领域实现规范与繁荣的同步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辖区内微短剧的管理事务,因地制宜制定发展规划,指导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协同推进区域内微短剧的产业发展与日常监督。
第五条 依据投资规模及题材类型,微短剧被划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并分别实行备案公示及发行许可制度。一类微短剧是指投资体量较大,或核心情节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安、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特殊题材的作品;二类微短剧指投资规模相对适中且属于普通题材的作品;三类微短剧则指投资额度较低且为普通题材的作品。具体分类标准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并视行业现实发展状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 国家积极鼓励微短剧在艺术形式、传播手段、前沿技术运用及商业运营模式等方面的探索创新,同时倡导并支持广大民众投身微短剧创作,充分激发这一互联网时代新兴大众文艺形态的创造潜能与活力。对优秀微短剧的创作与播出给予肯定与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为创作者深入基层、贴近群众、体验生活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协助;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须为重点扶持项目的顺利上线播出提供有力保障。
第七条 鼓励微短剧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深度交融,催生全新的应用场景、商业模式与经济形态,切实发挥微短剧赋能百行千业的积极作用。
第八条 支持外向型微短剧的创作生产与全球传播,为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国内微短剧制作创造便利条件,推动优秀作品实现境内外同步发行。同时,鼓励行业开展平等互利的国际交流协作,促进中外文明互学互鉴。
第九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评奖评优的相关制度,对表现优异的微短剧作品以及为推动行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组织、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着力营造尊重创作、珍视创意的社会风尚,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微短剧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十条 与微短剧相关的知识产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与个人均不得实施侵权行为。从事微短剧活动的相关主体应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提升其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的综合能力。国家鼓励行业探索创新的著作权服务模式,并协同相关部门健全微短剧版权保护体系。
第十一条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等社会团体应依据自身章程,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 备案公示
第十二条 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须实行备案公示制度,二类微短剧可参照此制度执行。制作机构在启动一类微短剧拍摄前,应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交备案公示申请。
第十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对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进行备案公示,并承担全国一类微短剧拍摄制作的公示工作。总局亦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实施针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的备案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备案,一类微短剧经审核后报请总局公示,二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实施细则可由地方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但须遵循微短剧创作生产的内在规律。
第十四条 申请一类微短剧备案公示的机构,应为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时须提交《微短剧备案公示申请表》及剧情梗概等相关材料。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涉及特殊题材,认为有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收到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或直接申报机构提交的材料后,将进行审核并予以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剧名、制作机构等信息。
第十五条 若申请备案公示的微短剧内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不予公示。
第十六条 制作机构必须严格依照备案内容进行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若已公示的一类微短剧需变更主要人物设定或整体故事走向,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履行备案程序;若变更剧名或制作机构,则须向原备案的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三章 审核许可
第十七条 拍摄制作完成后的一类与二类微短剧,在正式播出前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内容审核及发行许可。经审核通过的一类微短剧,由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审核通过的二类微短剧,则由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出具批准文件。三类微短剧由符合条件的播出单位履行内容审查职责,完成播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二类微短剧批准文件的编号规则亦由总局统一制定。凡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许可、批准文件,或未经播出单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的微短剧,一律不得上线播出,亦不得参与评奖评优活动。
第十八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审核直接申报机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并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代为审核。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的审核,以及受总局委托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送审一类微短剧时,申请机构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一类微短剧报审表》;(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三)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均符合审核要求的完整样片;(四)片头、片尾及歌曲字幕表;(五)主管部门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制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对于特殊题材的一类微短剧,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建议。
第二十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一类微短剧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与否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环节耗时十日。准予许可的,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须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需修改,应将具体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待修改完成后允许重新送审。
第二十一条 已向某一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报审核但尚未取得发行许可或未获批准的送审机构,不得将同一剧目转投其他主管部门另行送审。
第二十二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基于公共利益考量,有权作出责令修改、暂停播出或禁止发行、推广、评优评奖、参与国际交流等决定。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告一类微短剧《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的颁发情况。
第二十四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对二类微短剧实施审批管理,并鼓励地方依据实际状况,优化审核流程、精简申报材料、提升审批效率。
世卫组织:当前全球{每年新增癌症病例约为}2060万例据中新网报道,总部位于日内瓦的世界卫生组织于当地时间7月8日发布的最新报告揭示,全球癌症负担依然严峻,每年新增病例数已攀升至约2060万例,而死亡人数则逼近1000万大关,这一疾病继续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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