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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修订印发《临《时用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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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修订印发《临《时用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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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26-07-31 20:25:35
作者刘必诚
分类靠比

软件介绍

自然资源部修订印发《临《时用海管理》办法》

自然资源部近日正式发布《临时用海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取代原有的《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该文件即刻废止。新《办法》共二十条,旨在对临时用海管理制度作出系统性升级,并在三大领域实现突破:分类施策、流程精简及全周期监管。

在分类管理层面,《办法》开创性地引入临时用海分类框架,清晰界定三种情形——须许可、可备案及禁办理。具体而言,凡触碰生态保护红线、改变自然岸线形态或功能,抑或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秩序及其他合法海洋利用产生重大干扰的活动,必须申请临时用海许可;而海洋文旅、生态修复、防灾减灾、海洋监测、科研教育等非敏感用途,在不涉及红线或岸线变动的前提下,豁免许可,仅需备案即可;至于填海造地、跨海桥梁、海底隧道、海砂开采等旨在长期占用海域的项目,则一律排除于临时用海管理范畴之外。此外,《办法》针对各类情形配套了差异化管控细则,以便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及用海单位直观参照、精准执行。

就审批流程而言,《办法》将高效便民置于核心位置,综合前期实操经验及修订征询意见,仅当项目涉及岸线形态功能改变或建设非透水构筑物时,方要求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从而避免论证范围过度延展。同时,审批环节得到大幅压缩,取消临时海域使用证发放步骤,确保用海主体在取得许可后即可动工,显著提升落地效率。

在全链条监管方面,《办法》强调依托自然资源管理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平台进行审核,一旦核发临时用海许可或完成备案,相关信息将即时嵌入“一张图”监督系统,并同步通报执法部门,面向社会公开披露,以接受广泛监督。对于用海期满后的清理义务,《办法》亦予以强化,要求及时拆除所有临时设施与构筑物;而对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或岸线变动的项目,则进一步压实生态修复责任,督促用海主体严格履行修复承诺,确保海洋环境得以恢复。

功能特点

这5个很多人{认为的身体缺陷,其实是健康}表现

在日复一日的现实生活里,我们往往被形形色色的“标准身材”观念所约束——双腿必须纤细、肩头应当窄小、肌肤须得光洁无瑕……正因如此,不少人习惯性地把自己的与众不同解读成某种缺憾或不足。然而,鲜有人意识到,那些被忽视甚至遭嫌弃的身体特征,极可能是身体为我们刻意留存的一道健康屏障,暗藏着意料之外的生理优势。

一、体毛浓密:被误解的天然守护

体毛旺盛,意味着身体表面的毛发较为显著且密集,比如四肢汗毛清晰可见,男性胸毛、女性小腿或前臂的绒毛也都比较醒目。事实上,人体毛发可大致划分成两类:粗硬发达的终毛(例如腋下、私密部位及男性胸部的毛发)与纤细柔软的毳毛,它们几乎遍布全身肌肤。

在当下审美语境中,光滑无毛往往被视为优雅的象征,尤其女性若体毛明显,极易被贴上“不够精致”或“缺乏女性韵味”的标签,不少人迫于社交压力而定期脱毛。但需要厘清的是,正常水平的体毛远非仅仅是外观的构成部分,更承担着多重生理职责:它可削弱紫外线对头皮的侵扰,减轻外界轻微摩擦带来的损伤,而眉毛与睫毛则能有效拦截灰尘、阻挡汗液流入眼中;在体温调节方面,毛发既可在寒冷时节发挥保温作用,又能在高温环境下辅助汗液蒸发以助散热;与此同时,毛囊周围密布的神经末梢让毛发化身为灵敏的触觉装置,能迅速感知周围环境的异动,诱发机体产生防御性反应。

二、大腿粗壮:被低估的健康资本

所谓大腿较粗,通常指大腿根部一圈的围度偏大,这可能源于发达的肌肉组织,也可能是皮下脂肪较为充盈。流行时尚界始终青睐细直修长的腿部线条,因而腿粗常被误读为肥胖或身材走样的标志。不少女性更是因为大腿围偏大而心生自卑,将其视为外形上的明显短板。

然而,医学数据却给出了截然不同的解读。流行病学调研发现,大腿围度与全因死亡风险及心血管相关死亡率之间存在显著的反向关联;尤其对于老年群体而言,大腿围超过50厘米的人,罹患肌少症的概率比围度不足46厘米者低了九成以上。这意味着,粗壮的大腿不仅是力量的象征,更是延年益寿的可靠保障。

三、骨架宽阔:强健体魄的基石

骨架大,通常表现为肩部较宽、骨骼尺寸偏大、胸腔轮廓开阔厚实。传统观念里,女性以削肩细骨为美,骨架宽大者常被误认为体型臃肿或欠缺纤巧,自己也容易觉得少了些许柔美感;男性虽不至于被直接贬低,但过度魁梧的骨架也会被视为笨拙,进而被归入身材缺陷的行列。

但科研结论却让人大跌眼镜。一项针对苏格兰2201名成年男性的调查显示,胸宽每增加1厘米,瘦体重便会相应提升约3.7公斤,也就是说,骨架宽阔者往往拥有更高的肌肉占比和骨量储备。另一项源于Fels纵向研究的数据同样指出,肩宽、髋宽、膝宽等骨骼指标与全身肌肉总量及骨矿物质含量呈显著正相关,且这一规律在男女两性中均得到验证。这样的骨骼基础,为年老后提供了充裕的“储备资源”,大幅降低了骨质疏松的潜在风险。

四、胸部小巧:轻盈体态的自然优势

小胸围,即女性乳房容积较小、罩杯偏低的体型特征。不少舆论认为丰满的乳房更具魅力,小胸则略显“寡淡”。然而医学研究反复提醒我们,胸部愈大,身体承受的负担就愈重。脊柱外科领域的一篇综述明确指出,乳房重量过大会使躯干重心向前偏移,加剧胸椎前屈的力矩,迫使背部肌群长期处于紧张状态,最终诱发轴性背痛与肌肉劳损;而在接受乳房缩小术后,84.6%的患者背痛症状得到缓解,腰椎的压缩负荷也随之减轻。

另有一项覆盖25项研究、涉及3799名女性的神经学综述揭示,巨乳症与头痛、颈肩酸痛、胸椎后凸及上肢麻木等症状密切相关。术前头痛患病率波动于2%至89%之间,但术后有34%至100%的患者报告头痛明显缓解。2019年发表的一篇文献综述进一步总结了多项研究成果:乳房偏大的女性普遍呈现胸椎后凸加重、肩关节灵活性下降、肩胛耐力减退等表现,同时上躯干疼痛评分也相对更高。

换言之,大乳房更容易催生驼背式的姿态变形,而小乳房则有助于维持挺拔自然的站姿与坐姿。因此,小胸围绝非什么缺憾,反倒可能是轻盈体态与脊柱健康的天然保护伞。

五、汗液充沛:体魄强健的直观信号

很多人把“大汗淋漓”视为狼狈的象征,觉得出汗过多有失体面,甚至怀疑自己身体虚弱。但生理学研究给出的答案恰恰相反:容易出汗往往意味着体温调节机制极为灵敏,运动适应能力也相当出众。一项针对20名精英自行车运动员的热适应实验发现,经过五周系统训练后,运动员的平均出汗率提升了0.44升/小时,同时汗液中的钠浓度明显下降,运动耐热性与竞技表现双双攀升。这足以说明,汗腺分泌增强并非“白白流失能量”,而是人体借助高效排汗实现快速散热,并通过降低汗液盐分来节约电解质。

另一项为期10天的热适应研究同样观察到,局部出汗率提高了36%至58%,而汗液中钠、氯及乳酸的浓度则降至初始水平的六成左右。这种“出汗量增加、盐分流失减少”的奇妙模式,正是汗腺功能优化的有力佐证。综合超过两百篇相关文献的荟萃分析进一步表明,热适应过程中全身出汗率平均每小时增加163毫升,核心体温与心率双双回落,运动耐力则提升约49%。这组数据直观地反映出出汗能力与运动表现、健康耐受性之间的正向关联。

因此,容易出汗绝非体质欠佳的标志,反而是体温调节灵敏、血液循环顺畅、汗腺功能优良的积极信号。当然,倘若出汗异常频繁,或伴有夜间盗汗、严重影响日常起居,则应警惕原发性或继发性多汗症等病理状况,及时就医排查。

健康的真谛,从来不止于外在的轮廓是否合乎审美,而在于身体内部各系统是否协调运转。体毛、腿围、骨架、胸型、汗量——这些被我们视作缺陷的“不完美”,背后往往对应着不容忽视的生理意义。真正的美,从不依附于他人的目光与标准,而是源于身体的自在舒泰、心态的从容笃定,所自然散发出的健康光泽。

作者丨蒋永源 第三军医大学内科硕士
审核丨唐芹 中华医学会科普专家委员会副秘书长 研究员 国家健康科普专家
徐敏 天津医科大学代谢病医院皮肤科副主任医师 天津市医学会皮肤性病学分会委员
兰义兵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副主任医师 中华预防医学会生育力保护分会青年委员会委员

使用说明

(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方网站披露,该局已于2026年7月27日正式审议通过《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并确定自同年9月1日起全面落地执行。以下为该办法的完整条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微短剧创作进一步繁荣,推动互联网语境下新兴大众文艺形式蓬勃发展,规范并引导微短剧市场健康有序前行,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界定的微短剧,系指单集播放时长不超过二十分钟,拥有清晰明确的主题导向、连续完整的叙事脉络以及鲜明突出的人物设定的剧集作品。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借助互联网站、各类应用程序及分发平台、广播电视频道与专属板块、互联网电视、IPTV、有线电视等多种传播渠道,面向电视机、手机、平板电脑、台式机、公共电子显示屏、智能穿戴设备及车载终端等接收载体,向公众传播的微短剧内容,均须遵循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微短剧的策划制作与上线播出,必须恪守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各项要求。其内容导向应始终坚守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风向及价值取向,秉持为人民大众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宗旨,将社会效益置于首位,力求社会价值与经济利益协调统一。同时,应尊重原创精神,强化版权保护意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承担全国微短剧行业的统筹管理职责,负责制定行业总体发展蓝图与管理政策,协调推进内容建设、行业治理、产业壮大与安全监管等各项工作,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规划引导与播出调控,致力于营造守正创新、积极向上、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行业氛围,助推微短剧领域实现规范与繁荣的同步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辖区内微短剧的管理事务,因地制宜制定发展规划,指导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协同推进区域内微短剧的产业发展与日常监督。

第五条 依据投资规模及题材类型,微短剧被划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并分别实行备案公示及发行许可制度。一类微短剧是指投资体量较大,或核心情节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安、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特殊题材的作品;二类微短剧指投资规模相对适中且属于普通题材的作品;三类微短剧则指投资额度较低且为普通题材的作品。具体分类标准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并视行业现实发展状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 国家积极鼓励微短剧在艺术形式、传播手段、前沿技术运用及商业运营模式等方面的探索创新,同时倡导并支持广大民众投身微短剧创作,充分激发这一互联网时代新兴大众文艺形态的创造潜能与活力。对优秀微短剧的创作与播出给予肯定与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为创作者深入基层、贴近群众、体验生活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协助;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须为重点扶持项目的顺利上线播出提供有力保障。

第七条 鼓励微短剧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深度交融,催生全新的应用场景、商业模式与经济形态,切实发挥微短剧赋能百行千业的积极作用。

第八条 支持外向型微短剧的创作生产与全球传播,为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国内微短剧制作创造便利条件,推动优秀作品实现境内外同步发行。同时,鼓励行业开展平等互利的国际交流协作,促进中外文明互学互鉴。

第九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评奖评优的相关制度,对表现优异的微短剧作品以及为推动行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组织、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着力营造尊重创作、珍视创意的社会风尚,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微短剧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十条 与微短剧相关的知识产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与个人均不得实施侵权行为。从事微短剧活动的相关主体应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提升其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的综合能力。国家鼓励行业探索创新的著作权服务模式,并协同相关部门健全微短剧版权保护体系。

第十一条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等社会团体应依据自身章程,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 备案公示

第十二条 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须实行备案公示制度,二类微短剧可参照此制度执行。制作机构在启动一类微短剧拍摄前,应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交备案公示申请。

第十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对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进行备案公示,并承担全国一类微短剧拍摄制作的公示工作。总局亦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实施针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的备案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备案,一类微短剧经审核后报请总局公示,二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实施细则可由地方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但须遵循微短剧创作生产的内在规律。

第十四条 申请一类微短剧备案公示的机构,应为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时须提交《微短剧备案公示申请表》及剧情梗概等相关材料。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涉及特殊题材,认为有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收到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或直接申报机构提交的材料后,将进行审核并予以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剧名、制作机构等信息。

第十五条 若申请备案公示的微短剧内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不予公示。

第十六条 制作机构必须严格依照备案内容进行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若已公示的一类微短剧需变更主要人物设定或整体故事走向,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履行备案程序;若变更剧名或制作机构,则须向原备案的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三章 审核许可

第十七条 拍摄制作完成后的一类与二类微短剧,在正式播出前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内容审核及发行许可。经审核通过的一类微短剧,由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审核通过的二类微短剧,则由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出具批准文件。三类微短剧由符合条件的播出单位履行内容审查职责,完成播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二类微短剧批准文件的编号规则亦由总局统一制定。凡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许可、批准文件,或未经播出单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的微短剧,一律不得上线播出,亦不得参与评奖评优活动。

第十八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审核直接申报机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并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代为审核。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的审核,以及受总局委托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送审一类微短剧时,申请机构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一类微短剧报审表》;(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三)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均符合审核要求的完整样片;(四)片头、片尾及歌曲字幕表;(五)主管部门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制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对于特殊题材的一类微短剧,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建议。

第二十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一类微短剧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与否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环节耗时十日。准予许可的,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须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需修改,应将具体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待修改完成后允许重新送审。

第二十一条 已向某一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报审核但尚未取得发行许可或未获批准的送审机构,不得将同一剧目转投其他主管部门另行送审。

第二十二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基于公共利益考量,有权作出责令修改、暂停播出或禁止发行、推广、评优评奖、参与国际交流等决定。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告一类微短剧《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的颁发情况。

第二十四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对二类微短剧实施审批管理,并鼓励地方依据实际状况,优化审核流程、精简申报材料、提升审批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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