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碰瓷”盯上具身智能》企业 法院判了
专利权本应成为创新发展的坚实屏障,然而在司法实践的现实中,个别企业却将诉讼异化为干扰竞争对手的工具,借知识产权之名行不正当竞争之实。一家从未涉足相关产品生产的企业,在取得专利权仅五天之后,便对一家正处于上市冲刺阶段的科创企业发起了所谓“闪电诉讼”。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宇某科技与露某美公司围绕两款机器狗产品展开的专利侵权纠纷作出终审裁决。法院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实后,不仅否定了侵权指控,更在判决书中对背离诚信原则的诉讼行为给予了鲜明而有力的司法回应。
这起纠纷的源头,是一项名为“一种电子狗”的发明专利。在庭审交锋中,露某美公司坚称,宇某科技推出的A2型号机器狗,其金属外壳、足端传感器以及激光雷达等部件,分别对应了其专利中“可变色仿生毛皮”“液位传感器”与“气体传感器”等核心技术要素。然而,随着审理工作逐步深入,该侵权指控所依赖的事实根基开始显露裂痕。
法院经缜密比对后确认,宇某科技的产品并未包含涉案专利所载明的“可变色仿生毛皮”等多项技术特征,露某美公司所主张的侵权事实显然缺乏成立的基础。而在技术争议之外,露某美公司在此案诉讼过程中展现出的若干异常策略,同样引发了合议庭的高度关注。
事实上,此次诉讼并非双方初次交手。此前,双方已因宇某科技另一款Go2机器狗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而对簿公堂。在那场围绕Go2机器狗的诉讼中,露某美公司的索赔方案便已显现出内在矛盾:一审阶段,其诉请的赔偿金额仅为象征性的500元,但同时却附加了一项“以法院审计宇某科技利润为准”的请求,并主张按照侵权获利的三至五倍适用惩罚性赔偿,这使得潜在的索赔总额可飙升至7000万元之巨。
这种看似难以自洽的诉讼请求背后,究竟暗藏着怎样的策略考量?法院在审理中剖析指出,当诉讼请求欠缺充分事实支撑时,原告主张的赔偿额越高,其所需预交的诉讼费用也就水涨船高。露某美公司刻意压低诉请金额,同时保留以利润审计为基础的高额索赔可能,这种安排客观上大大降低了启动诉讼的门槛,但其真实意图显然并非单纯地制止侵权行为或捍卫正当权益。
审理过程中,一个关键的时间节点浮出水面:露某美公司于2025年6月25日才自案外人处受让取得涉案专利权,仅仅相隔五天,即在7月1日对宇某科技提起诉讼。作为一家主营业务仅限日用百货、从未实际制造或销售过专利产品的企业,其“甫获权利便即刻起诉”的行为模式,难免令法庭对其主张权利的正当性产生合理质疑。
综合全案证据及技术比对结果,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侵权指控不能成立,并于2025年9月26日依法驳回露某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然而,露某美公司对一审结果并不认同,随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法官邓卓介绍,露某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将案件推入二审程序。而在这一阶段,其诉讼行为再度出现戏剧性反复:在明知一审已认定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露某美公司一度请求法院先行判决宇某公司赔偿8000万元;可就在二审询问程序结束后的第二天,又通过书面形式将索赔金额戏剧性地调回至500元。
2026年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法官邓卓表示,最高法二审认定宇某公司的Go2机器狗不构成侵权,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
值得关注的是,就在Go2机器狗案一审尚未尘埃落定之际,露某美公司已迫不及待地开辟第二战场。针对宇某科技另一款A2机器狗,露某美公司于2025年9月初另行提起诉讼,此次索赔金额定为1500元,但同样附注“暂计”字样,并声称最终赔偿数额仍须以侵权获利审计结果为准。
面对接踵而至的连环诉讼,宇某科技在第二起案件中主动发起反诉,请求法院认定露某美公司的行为构成恶意诉讼,并要求其承担因应诉所产生的律师费及其他合理支出,总额达8万元。经审理,法院确认宇某科技A2机器狗同样不构成专利侵权,进而需要回答的关键问题是:露某美公司这一系列诉讼行为是否已逾越正当维权的边界?
法院结合全案事实,从主客观双重维度展开综合评判。一方面,露某美公司提起系列侵权之诉虽具备形式上的权利基础,但显然缺乏实质上的事实依据;另一方面,其选择在宇某科技IPO上市辅导的关键窗口期提起诉讼,并申请调查取证及证据保全,客观上对宇某科技的上市进程形成了显著掣肘。这表明其诉讼目的绝非单纯的维权,而带有超越诉讼本身的不正当意图。
法官邓卓进一步阐述道:“我们从主客观两方面进行判断,主观上存在明显恶意,客观上缺乏事实基础,且诉讼行为反复无常、自相矛盾。在先判决已明确谴责其精于算计、反复无常、有违诚信,但在此案中露某美公司仍继续推进诉讼,主观恶意更为显著。此外,本案作为系列诉讼,需对各诉讼环节中的行为进行整体性考量。”
基于上述事实认定,法院对宇某科技主张的8万元赔偿请求予以全额支持。纵观全案,露某美公司的行为呈现出高度模式化特征:在事实层面,明知被诉产品不具备专利核心特征,却执意推进诉讼进程;在策略层面,利用“500元象征性索赔”与“巨额利润审计要求”的组合拳,以微不足道的诉讼成本向对方施加强大压力;在时机选择上,精准锁定企业IPO的关键节点,意图将司法程序转化为干扰正常经营的筹码。
最高人民法院正是基于对上述系列诉讼行为的整体审查,最终作出清晰定论:宇某科技不构成侵权,露某美公司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恶意诉讼。据此,最高法终审判决驳回露某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责令其赔偿宇某科技因维权产生的合理开支8万元。
专家:HPV潜伏感染风险高( 限制烟酒提高)免疫力
中新网广州7月19日电 (记者 蔡敏婕)在公众认知中,人乳头瘤病毒(HPV)常被视作女性健康的“专属议题”,这使得不少男性误以为自身与这种病毒毫无关联,进而在防护、筛查及疫苗接种方面显得漠不关心,甚至缺乏最基本的防范意识。
“许多人觉得男性感染HPV的概率微乎其微,即便感染也无症状,于是抱着无所谓的态度,然而事实上,绝大多数男性属于隐性携带者。”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皮肤性病科主任医师张堂德于7月18日受访时指出,相较于梅毒或艾滋病这类疾病,HPV的隐匿性感染往往更具隐患——高危型病毒在无声无息中传递给伴侣,极可能诱发宫颈癌;而低危型病毒则容易导致尖锐湿疣的出现。潜伏在体内的病毒,悄然成为威胁两性健康的“隐形杀手”。
HPV的威胁远不止于常见的尖锐湿疣,它还是男性罹患多种恶性肿瘤的重要推手。“超过90%的肛门癌和阴茎癌病例都与HPV感染密切相关,同时也与口腔癌、口咽癌、喉癌等疾病存在明显关联。”张堂德强调,这些特殊部位的肿瘤治疗难度大、代价高昂,不少患者术后甚至会丧失正常的生理能力。他补充道:“很多男性在初期发现疣体时,因其不痛不痒便掉以轻心,直到疣体逐渐增大才前往就医,此时体内的病毒载量往往已相当高,后续复发的几率大幅攀升。反复治疗的过程,无疑严重侵蚀了患者的生活质量。”
在张堂德看来,侥幸心理在男性群体中颇为常见:“有些人跟异性有过接触后,观察一两天没出现症状,就认定自己不可能感染性病或HPV。可实际上,病毒早已在体内潜伏,只是正处于无症状的隐藏期。”此外,大众对HPV传播方式的认知同样存在明显误区,许多人认为这种病毒只通过性行为传播。张堂德解释说,HPV在外界环境中的存活能力远超淋球菌或梅毒螺旋体,可以持续存留很长时间:“像是公共澡堂、酒店中被污染的毛巾,甚至泳池边,都可能成为病毒的藏身之处。如果皮肤表面存在裂隙或脚癣等破损,接触后就有可能出现间接感染。”
对于不少人关心的“无症状HPV携带”问题,张堂德回应道:“隐性携带者因为没有明显症状,目前尚无特效的抗病毒药物,通常我们会建议患者每隔三个月进行一次复查。”同时,他特别提醒,即便检测出HPV阳性,接种疫苗依旧具有价值:“患者往往只感染了某一种亚型的HPV,而九价疫苗覆盖了多种高危和低危亚型,能够有效预防其他型别的新发感染,依然能发挥保护作用。”
突然过《敏是因为抵抗力降低了吗?丨中新真探》
据中新网7月31日报道,过敏并非源于免疫力低下。过敏症状的“骤然显现”,往往与遭遇陌生过敏原、周遭环境变迁或长时间暴露累积至临界点有关。其根本机制不在于免疫防御力薄弱,而是免疫系统错误地将“良民”视为“入侵者”,以致反应过度。
科学解读指出,这种“误判”现象并非罕见,当外界刺激物进入体内时,免疫防线可能产生异常应答,进而诱发一系列过敏表现。换言之,过敏反应的核心并非“力量不足”,而是“敌我识别”出现偏差。
《“专利碰瓷”盯上具身智能》企业法院判了专利权本应成为创新发展的坚实屏障,然而在司法实践的现实中,个别企业却将诉讼异化为干扰竞争对手的工具,借知识产权之名行不正当竞争之实。一家从未涉足相关产品生产的企业,在取得专利权仅五天之后,便对一家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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