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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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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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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Windows / Android / iOS
语言简体中文
更新2026-07-31 21:23:50
作者林俊宏
分类极品快播

软件介绍

(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方网站披露,该局已于2026年7月27日正式审议通过《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并确定自同年9月1日起全面落地执行。以下为该办法的完整条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微短剧创作进一步繁荣,推动互联网语境下新兴大众文艺形式蓬勃发展,规范并引导微短剧市场健康有序前行,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界定的微短剧,系指单集播放时长不超过二十分钟,拥有清晰明确的主题导向、连续完整的叙事脉络以及鲜明突出的人物设定的剧集作品。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借助互联网站、各类应用程序及分发平台、广播电视频道与专属板块、互联网电视、IPTV、有线电视等多种传播渠道,面向电视机、手机、平板电脑、台式机、公共电子显示屏、智能穿戴设备及车载终端等接收载体,向公众传播的微短剧内容,均须遵循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微短剧的策划制作与上线播出,必须恪守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各项要求。其内容导向应始终坚守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风向及价值取向,秉持为人民大众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宗旨,将社会效益置于首位,力求社会价值与经济利益协调统一。同时,应尊重原创精神,强化版权保护意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承担全国微短剧行业的统筹管理职责,负责制定行业总体发展蓝图与管理政策,协调推进内容建设、行业治理、产业壮大与安全监管等各项工作,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规划引导与播出调控,致力于营造守正创新、积极向上、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行业氛围,助推微短剧领域实现规范与繁荣的同步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辖区内微短剧的管理事务,因地制宜制定发展规划,指导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协同推进区域内微短剧的产业发展与日常监督。

第五条 依据投资规模及题材类型,微短剧被划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并分别实行备案公示及发行许可制度。一类微短剧是指投资体量较大,或核心情节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安、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特殊题材的作品;二类微短剧指投资规模相对适中且属于普通题材的作品;三类微短剧则指投资额度较低且为普通题材的作品。具体分类标准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并视行业现实发展状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 国家积极鼓励微短剧在艺术形式、传播手段、前沿技术运用及商业运营模式等方面的探索创新,同时倡导并支持广大民众投身微短剧创作,充分激发这一互联网时代新兴大众文艺形态的创造潜能与活力。对优秀微短剧的创作与播出给予肯定与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为创作者深入基层、贴近群众、体验生活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协助;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须为重点扶持项目的顺利上线播出提供有力保障。

第七条 鼓励微短剧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深度交融,催生全新的应用场景、商业模式与经济形态,切实发挥微短剧赋能百行千业的积极作用。

第八条 支持外向型微短剧的创作生产与全球传播,为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国内微短剧制作创造便利条件,推动优秀作品实现境内外同步发行。同时,鼓励行业开展平等互利的国际交流协作,促进中外文明互学互鉴。

第九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评奖评优的相关制度,对表现优异的微短剧作品以及为推动行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组织、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着力营造尊重创作、珍视创意的社会风尚,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微短剧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十条 与微短剧相关的知识产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与个人均不得实施侵权行为。从事微短剧活动的相关主体应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提升其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的综合能力。国家鼓励行业探索创新的著作权服务模式,并协同相关部门健全微短剧版权保护体系。

第十一条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等社会团体应依据自身章程,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 备案公示

第十二条 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须实行备案公示制度,二类微短剧可参照此制度执行。制作机构在启动一类微短剧拍摄前,应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交备案公示申请。

第十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对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进行备案公示,并承担全国一类微短剧拍摄制作的公示工作。总局亦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实施针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的备案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备案,一类微短剧经审核后报请总局公示,二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实施细则可由地方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但须遵循微短剧创作生产的内在规律。

第十四条 申请一类微短剧备案公示的机构,应为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时须提交《微短剧备案公示申请表》及剧情梗概等相关材料。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涉及特殊题材,认为有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收到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或直接申报机构提交的材料后,将进行审核并予以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剧名、制作机构等信息。

第十五条 若申请备案公示的微短剧内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不予公示。

第十六条 制作机构必须严格依照备案内容进行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若已公示的一类微短剧需变更主要人物设定或整体故事走向,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履行备案程序;若变更剧名或制作机构,则须向原备案的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三章 审核许可

第十七条 拍摄制作完成后的一类与二类微短剧,在正式播出前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内容审核及发行许可。经审核通过的一类微短剧,由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审核通过的二类微短剧,则由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出具批准文件。三类微短剧由符合条件的播出单位履行内容审查职责,完成播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二类微短剧批准文件的编号规则亦由总局统一制定。凡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许可、批准文件,或未经播出单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的微短剧,一律不得上线播出,亦不得参与评奖评优活动。

第十八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审核直接申报机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并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代为审核。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的审核,以及受总局委托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送审一类微短剧时,申请机构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一类微短剧报审表》;(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三)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均符合审核要求的完整样片;(四)片头、片尾及歌曲字幕表;(五)主管部门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制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对于特殊题材的一类微短剧,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建议。

第二十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一类微短剧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与否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环节耗时十日。准予许可的,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须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需修改,应将具体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待修改完成后允许重新送审。

第二十一条 已向某一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报审核但尚未取得发行许可或未获批准的送审机构,不得将同一剧目转投其他主管部门另行送审。

第二十二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基于公共利益考量,有权作出责令修改、暂停播出或禁止发行、推广、评优评奖、参与国际交流等决定。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告一类微短剧《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的颁发情况。

第二十四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对二类微短剧实施审批管理,并鼓励地方依据实际状况,优化审核流程、精简申报材料、提升审批效率。

功能特点

世界肝炎日:《脂肪肝酒精肝成肝病“新主力” 科学防控》阻断恶变

今年7月28日迎来第16个世界肝炎日,本届主题聚焦“社会共治,消除肝炎”。7月27日上午,天津医科大学肿瘤医院肝胆肿瘤科携手多学科专家团队,举办了一场面向公众的健康咨询活动。该院肝胆肿瘤科主任宋天强在活动中指出,我国肝病的发病格局已然发生深刻变化,非病毒性因素正逐渐取代病毒性肝炎,成为肝脏病变的“头号推手”,与此同时,肝病高危人群的范围不断扩张,且呈现出愈发年轻化的趋势。他呼吁公众主动提升日常肝脏养护意识,并坚持规律性的筛查习惯。

据了解,乙肝存量患者依旧是癌症防控的重中之重。统计数据显示,我国乙肝表面抗原流行率已由1992年的9.75%稳步回落至2020年的5.86%,而低龄儿童的感染率更是低至0.30%。尽管如此,全国范围内慢性乙肝病毒感染者的人数仍高达约7500万,这一庞大存量群体依然是肝癌发病的核心高危人群。

宋天强进一步解释,慢性肝炎向肝癌演变的过程中,存在一条“肝炎—肝纤维化—肝硬化—肝癌”的渐进式病变链条。由于肝脏具备极强的代偿能力,早期症状往往不易察觉,许多感染者因此忽视了定期检查,甚至中途放弃规范治疗,导致肝损伤持续累积,最终确诊肝癌时已进入中晚期阶段。他强调,落实慢性肝炎患者的全周期规范化随访管理,是遏制肝病恶化、有效降低肝癌发病率的根本举措。

值得关注的是,与以往病毒性肝炎占主导的旧有模式截然不同,脂肪肝与酒精肝如今已跃升为肝癌的两大新兴高危诱因。根据《代谢相关(非酒精性)脂肪性肝病防治指南(2024年版)》的统计,我国代谢相关脂肪性肝病的患病人数已逼近3亿大关,一举超越慢性乙肝,成为第一大慢性肝病,几乎每2至3名成年人中就有1人深受其扰。与此同时,酒精性肝病患者数量亦超过6000万,其中男性每日酒精摄入若超过40克、女性超过20克,患病风险便会陡然攀升。

针对公众普遍存在的认知盲区,宋天强特别予以澄清。他提醒,单纯性脂肪肝若被长期忽视,病情可逐步演进为脂肪性肝炎、肝纤维化乃至肝硬化,甚至存在不经肝硬化而直接恶变为肝癌的可能。酒精则被明确列为一类致癌物,长期摄入会对肝细胞造成不可逆转的损伤。他建议,应对代谢相关脂肪肝应以科学减重为核心策略,一年内体重下降3%至5%即可有效逆转肝脏脂肪堆积,若减重幅度达到7%至10%,肝功能则能得到显著改善。至于酒精性肝病,彻底戒酒是首要举措,早期戒酒完全可消除肝脏中的脂肪沉积,而一旦病情进展至肝硬化阶段,损伤便难以挽回。

围绕“社会共治”这一核心理念,宋天强表示,肝病的防治离不开全社会的通力协作。普通市民应主动接种乙肝疫苗,坚持均衡饮食、规律作息、严格限酒,并将体重、血糖及血脂控制在理想范围内。慢性肝病患者则须严格遵医嘱用药,按时随访。对于具有肝炎病史、脂肪肝、长期饮酒习惯、肝癌家族史以及年满40岁以上的高危人群,他建议每半年开展一次肝脏专项检查,借助早筛查、早评估、早干预的方式,有效阻断癌变进程。

使用说明

热射(病善于“)伪装” 老人更需小心

每年盛夏时节,医院急诊科总会迎来一波特殊的“热”病人——他们既非在烈日下挥汗如雨的劳动者,也不是户外运动的健将,而是足不出户的居家长者。这让家属们百思不得其解:明明大门没出,何以竟被热浪击倒?

7月21日,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急诊科主任医师方向韶向媒体指出,老百姓口中的“中暑”,在医学领域实为一道由轻及重的症候谱系。热痉挛多发于大量出汗之后,电解质流失诱发肌肉抽搐,常见于剧烈运动或重体力劳动后;热衰竭则源于水分与盐分过度丢失,导致循环血量不足,患者会出现头晕目眩、四肢乏力、大汗淋漓、恶心反胃甚至晕倒,及时补水并加以休息,大多能自行恢复;而热射病则是最为凶险的一级,此时体温调节中枢彻底瘫痪,核心温度骤然飙升,往往伴随多个器官功能受损,性命堪忧。

值得警惕的是,热射病并非单一面目,它有两种形态。劳力型热射病多见于青壮年,诱因清晰明了——高温环境中的剧烈活动,发病来势凶猛,皮肤湿漉漉的,汗出如浆。随着公众防护意识提升,城市里这类病例已显著下降。然而,经典型热射病则截然不同,它以老年人和体质虚弱的慢性病患者为“猎物”,无需任何体力付出,仅仅身处闷热潮湿的空间,体内产热与散热的微妙平衡便悄然崩塌。这种类型起病悄无声息,可能在一到两天内缓缓恶化,皮肤干烫、出汗极少甚至完全没有汗液,病死率高达30%至70%,远比劳力型更为致命。在急诊科日常接诊中,这类患者几乎占据中暑病例的绝对主体。

“经典型热射病,说白了,是一种被动的灾难。”方向韶感慨道,老人并未主动走向高温,只是安坐于自家屋内,却在不经意间被热浪偷袭。它的可怕之处,恰恰在于那副善于伪装的假面——临床上,老年热射病常常以脑卒中的模样登场:言语含混不清、单侧肢体无力、步履蹒跚;或者披着心脏病的伪装:胸闷气促、心慌心悸、血压骤降甚至休克;有时又像感染或败血症:高烧不退、精神萎靡、化验单上指标异常;更隐蔽的表现只是“人变得怪怪的”——问东答西、烦躁不安、昏昏欲睡,而这恰恰是早期意识紊乱的蛛丝马迹。

《中国热射病诊断与治疗指南(2025版)》中有一项关键修订——核心体温突破40摄氏度,已不再是确诊热射病的硬性门槛。部分患者体温尚未触及此线,却早已出现多器官损伤,因此,绝不能因“体温不算高”便将热射病草率排除。

为何热射病格外青睐老年人?方向韶剖析道,人体散热需仰赖辐射、对流、传导与蒸发四条通路。然而,岁月在老人身上刻下的痕迹——汗腺日渐萎缩、血管舒缩调节力衰退、口渴感知变得迟钝、心肺储备捉襟见肘,再加上许多人常年服用β受体阻滞剂、利尿剂等药物,散热机制几乎处处受阻。加之夏季城市湿度大、风力微弱,即便户外温度并不惊人,一间缺乏空调、空气滞闷的老旧居室,室内温度也可能在短短数小时内攀升至危险阈值。

方向韶反复强调,热射病救治的铁律是:降温为先,转运为后。施救者须当机立断,将老人移至阴凉通风处或冷气房内;褪去衣物,以冷水擦拭全身,辅以风扇送风加速散热,冷水浸泡效果尤佳,同时重点冷敷颈部、腋窝、腹股沟等大血管密集区域;立刻拨打120急救电话,在等待救援的过程中,降温动作一刻也不能停。切莫心存侥幸“再观察观察”——热射病进展如脱缰之马,每一分钟的延误,都会让器官损伤加深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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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方网站披露,该局已于2026年7月27日正式审议通过《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并确定自同年9月1日起全面落地执行。以下为该办法的完整条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微短剧创作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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