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写{:中国北方工业城市的“专属潮流文艺地}标”
中新网包头7月31日电 题:北方工业重镇绽放"专属文艺新地标"
掌心猛击鼓面正中,乐手以沉稳有力的节奏叩响低沉浑厚的鼓声,旋律由徐渐疾,节拍层层堆叠,生动韵律在街头巷尾弥漫开来。
7月30日入夜时分的包头"春风十里"主题街区,伴随着阵阵非洲鼓点的激荡,这座传统工业城市呈现出令人耳目一新的国际风范。熙攘人群中,曾在意大利佛罗伦萨留学的郭舒阳随节拍轻盈摇摆。
作为土生土长的包头人,郭舒阳始终怀揣一个心愿——让故乡的夜间经济焕发活力。今年五月,她正式担任包头市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春风十里"街区运营策划负责人一职。
该街区系由原包头市福利院旧址改造而来。改造过程中,原有围墙被拆除,翻新后的红砖建筑与保留的苍翠古木、六角凉亭交相辉映,营造出精致典雅的艺术氛围与美学格调。郭舒阳透露,这些焕然一新的建筑内,一站式花坊、精品咖啡馆、特色茶餐厅相继入驻,其中不乏"内蒙古首店"。
"我们将'可玩、可逛、可晒'确立为街区核心特质,着力打造时尚前卫的'主理人'概念街区。"郭舒阳表示,今年"五一"期间推出的沉浸式NPC巡游、创意集市、街头魔术等系列活动,迅速赢得了包头及周边城市游客的广泛青睐。
多元化的场景体验与高品质的消费享受,迅速激发了大批消费者自发在小红书、抖音等社交平台分享相关体验,持续推高街区的线上曝光率与本地话题热度。"活动引流、网络破圈的速度完全超出了外界预期。"郭舒阳介绍,街区开业以来,节假日单日客流高峰可达两万人次,亦有外国游客专程前来消费体验。
包头市文化旅游投资集团相关负责人侯艳洁指出,在业态规划方面,街区汇聚了文创集市、精品酒店、主题餐饮、酒吧集群、社区配套、特色小吃等多种复合型业态,"这正是其迅速火热的核心所在。"
除为游客营造"情感共鸣"外,街区亦积极求新求变。郭舒阳透露,街区精心打造的国际风味餐饮,近期便收获了来自中东多国游客的赞誉。
为更充分彰显国际化色彩,"春风十里"主题街区目前已引入跨境电商体验店等新兴业态,未来还将在构建国际文化交流平台方面持续发力。在郭舒阳看来,打造包头独特的"潮流文艺地标",是突破本地相对保守消费格局的重要使命,而她依然在探索前行的道路上。(完)
明日入伏{ 今}年三伏共40天 “三伏贴”这样贴
随着七月十五日正式踏入三伏天,今年这段酷暑时节绵延四十天,比往年多出十日,堪称“长三伏”。面对盛夏,不少市民已着手准备“三伏贴”这一传统养生方式。究竟何为“三伏贴”?其适用范围与注意事项又有哪些?带着这些疑问,记者采访了相关医学专家。
据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中医科主任医师李东介绍,“三伏贴”是中医“治未病”理念下的独特外治手法,其理论基础源自传统辨证施治思想。制作时选用辛温类药物,这些药材具有散寒、通络等特性,被精心调配成贴敷膏剂。在最炎热、阳气最鼎盛的三伏时期,将药膏精准贴附于人体特定穴位,借助自然界充沛的阳气来增强人体正气,最终达到防范疾病、调理虚寒症状的目的。
然而,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中医科主治医师李赛特别指出,“三伏贴”绝非人人皆宜的万能养生法宝。此种疗法主要针对阳虚体质及体内寒湿积聚的人群,尤其适用于每逢春秋冬三季便易反复发作或病情加重的慢性呼吸系统疾病患者,例如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慢阻肺等。此外,体质薄弱、频发感冒、常年咳嗽气喘的老年人和儿童,以及呼吸道感染反复发作者也在适用之列。若非上述体质或病症,则不宜随意贴敷,建议寻求专业中医师的辨证指导,选择更契合个体需求的调理路径。
值得注意的是,诸多特定人群需远离“三伏贴”。凡有发热性疾病、感染性疾病正处于发热期、或患有活动性肺结核者;出现咳黄痰、鼻衄、口腔溃疡等内热旺盛症状之人;贴敷部位皮肤存在创伤、溃烂或感染的患者;以及皮肤高度过敏或属瘢痕体质者,均被明确列为禁忌对象。此外,糖尿病、血液病、恶性高血压、严重心脑血管疾病、重大肝肾功能不全、支气管扩张及恶性肿瘤患者,在疾病急性发作阶段或加重期需格外谨慎;孕妇和两岁以下婴幼儿同样应慎之又慎。
关于穴位选取,其讲究颇为精深,必须由专业中医师依据辨证原则精准配伍。常规选穴包括足太阳膀胱经上的双侧肺俞、膈俞、膏肓,手太阴肺经的双侧中府,以及经外奇穴双侧定喘;督脉的大椎与任脉的膻中亦常被选用,临床上往往将大椎与膻中配合使用。心功能欠佳者可加用心俞,脾肾阳虚者则适宜选取脾俞与肾俞。每次贴敷宜选择三至四个腧穴(即六个贴敷点),并轮流交替使用,其中大椎、膻中、双侧肺俞和双侧膈俞为首选组合。
在时间安排上,传统做法遵循农历三伏进程,通常涵盖初伏、中伏(含闰中伏)及末伏,自每伏首日便启动贴敷。成人建议每伏连续贴敷三日,每日一次,每次维持六至八小时,皮肤敏感者可酌情缩短时长。儿童则每伏贴三次,每次间隔三天,单次贴敷时长约为一至四小时。取下药贴后四至六小时方可沐浴,以保证药效充分渗透。
(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方网站披露,该局已于2026年7月27日正式审议通过《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并确定自同年9月1日起全面落地执行。以下为该办法的完整条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微短剧创作进一步繁荣,推动互联网语境下新兴大众文艺形式蓬勃发展,规范并引导微短剧市场健康有序前行,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界定的微短剧,系指单集播放时长不超过二十分钟,拥有清晰明确的主题导向、连续完整的叙事脉络以及鲜明突出的人物设定的剧集作品。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借助互联网站、各类应用程序及分发平台、广播电视频道与专属板块、互联网电视、IPTV、有线电视等多种传播渠道,面向电视机、手机、平板电脑、台式机、公共电子显示屏、智能穿戴设备及车载终端等接收载体,向公众传播的微短剧内容,均须遵循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微短剧的策划制作与上线播出,必须恪守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各项要求。其内容导向应始终坚守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风向及价值取向,秉持为人民大众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宗旨,将社会效益置于首位,力求社会价值与经济利益协调统一。同时,应尊重原创精神,强化版权保护意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承担全国微短剧行业的统筹管理职责,负责制定行业总体发展蓝图与管理政策,协调推进内容建设、行业治理、产业壮大与安全监管等各项工作,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规划引导与播出调控,致力于营造守正创新、积极向上、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行业氛围,助推微短剧领域实现规范与繁荣的同步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辖区内微短剧的管理事务,因地制宜制定发展规划,指导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协同推进区域内微短剧的产业发展与日常监督。
第五条 依据投资规模及题材类型,微短剧被划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并分别实行备案公示及发行许可制度。一类微短剧是指投资体量较大,或核心情节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安、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特殊题材的作品;二类微短剧指投资规模相对适中且属于普通题材的作品;三类微短剧则指投资额度较低且为普通题材的作品。具体分类标准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并视行业现实发展状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 国家积极鼓励微短剧在艺术形式、传播手段、前沿技术运用及商业运营模式等方面的探索创新,同时倡导并支持广大民众投身微短剧创作,充分激发这一互联网时代新兴大众文艺形态的创造潜能与活力。对优秀微短剧的创作与播出给予肯定与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为创作者深入基层、贴近群众、体验生活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协助;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须为重点扶持项目的顺利上线播出提供有力保障。
第七条 鼓励微短剧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深度交融,催生全新的应用场景、商业模式与经济形态,切实发挥微短剧赋能百行千业的积极作用。
第八条 支持外向型微短剧的创作生产与全球传播,为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国内微短剧制作创造便利条件,推动优秀作品实现境内外同步发行。同时,鼓励行业开展平等互利的国际交流协作,促进中外文明互学互鉴。
第九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评奖评优的相关制度,对表现优异的微短剧作品以及为推动行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组织、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着力营造尊重创作、珍视创意的社会风尚,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微短剧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十条 与微短剧相关的知识产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与个人均不得实施侵权行为。从事微短剧活动的相关主体应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提升其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的综合能力。国家鼓励行业探索创新的著作权服务模式,并协同相关部门健全微短剧版权保护体系。
第十一条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等社会团体应依据自身章程,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 备案公示
第十二条 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须实行备案公示制度,二类微短剧可参照此制度执行。制作机构在启动一类微短剧拍摄前,应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交备案公示申请。
第十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对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进行备案公示,并承担全国一类微短剧拍摄制作的公示工作。总局亦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实施针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的备案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备案,一类微短剧经审核后报请总局公示,二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实施细则可由地方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但须遵循微短剧创作生产的内在规律。
第十四条 申请一类微短剧备案公示的机构,应为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时须提交《微短剧备案公示申请表》及剧情梗概等相关材料。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涉及特殊题材,认为有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收到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或直接申报机构提交的材料后,将进行审核并予以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剧名、制作机构等信息。
第十五条 若申请备案公示的微短剧内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不予公示。
第十六条 制作机构必须严格依照备案内容进行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若已公示的一类微短剧需变更主要人物设定或整体故事走向,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履行备案程序;若变更剧名或制作机构,则须向原备案的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三章 审核许可
第十七条 拍摄制作完成后的一类与二类微短剧,在正式播出前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内容审核及发行许可。经审核通过的一类微短剧,由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审核通过的二类微短剧,则由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出具批准文件。三类微短剧由符合条件的播出单位履行内容审查职责,完成播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二类微短剧批准文件的编号规则亦由总局统一制定。凡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许可、批准文件,或未经播出单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的微短剧,一律不得上线播出,亦不得参与评奖评优活动。
第十八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审核直接申报机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并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代为审核。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的审核,以及受总局委托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送审一类微短剧时,申请机构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一类微短剧报审表》;(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三)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均符合审核要求的完整样片;(四)片头、片尾及歌曲字幕表;(五)主管部门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制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对于特殊题材的一类微短剧,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建议。
第二十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一类微短剧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与否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环节耗时十日。准予许可的,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须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需修改,应将具体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待修改完成后允许重新送审。
第二十一条 已向某一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报审核但尚未取得发行许可或未获批准的送审机构,不得将同一剧目转投其他主管部门另行送审。
第二十二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基于公共利益考量,有权作出责令修改、暂停播出或禁止发行、推广、评优评奖、参与国际交流等决定。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告一类微短剧《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的颁发情况。
第二十四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对二类微短剧实施审批管理,并鼓励地方依据实际状况,优化审核流程、精简申报材料、提升审批效率。
特写{:中国北方工业城市的“专属潮流文艺地}标”中新网包头7月31日电题:北方工业重镇绽放"专属文艺新地标"掌心猛击鼓面正中,乐手以沉稳有力的节奏叩响低沉浑厚的鼓声,旋律由徐渐疾,节拍层层堆叠,生动韵律在街头巷尾弥漫开来。7月30日入夜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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