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方网站披露,该局已于2026年7月27日正式审议通过《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并确定自同年9月1日起全面落地执行。以下为该办法的完整条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微短剧创作进一步繁荣,推动互联网语境下新兴大众文艺形式蓬勃发展,规范并引导微短剧市场健康有序前行,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界定的微短剧,系指单集播放时长不超过二十分钟,拥有清晰明确的主题导向、连续完整的叙事脉络以及鲜明突出的人物设定的剧集作品。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借助互联网站、各类应用程序及分发平台、广播电视频道与专属板块、互联网电视、IPTV、有线电视等多种传播渠道,面向电视机、手机、平板电脑、台式机、公共电子显示屏、智能穿戴设备及车载终端等接收载体,向公众传播的微短剧内容,均须遵循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微短剧的策划制作与上线播出,必须恪守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各项要求。其内容导向应始终坚守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风向及价值取向,秉持为人民大众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宗旨,将社会效益置于首位,力求社会价值与经济利益协调统一。同时,应尊重原创精神,强化版权保护意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承担全国微短剧行业的统筹管理职责,负责制定行业总体发展蓝图与管理政策,协调推进内容建设、行业治理、产业壮大与安全监管等各项工作,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规划引导与播出调控,致力于营造守正创新、积极向上、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行业氛围,助推微短剧领域实现规范与繁荣的同步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辖区内微短剧的管理事务,因地制宜制定发展规划,指导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协同推进区域内微短剧的产业发展与日常监督。
第五条 依据投资规模及题材类型,微短剧被划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并分别实行备案公示及发行许可制度。一类微短剧是指投资体量较大,或核心情节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安、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特殊题材的作品;二类微短剧指投资规模相对适中且属于普通题材的作品;三类微短剧则指投资额度较低且为普通题材的作品。具体分类标准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并视行业现实发展状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 国家积极鼓励微短剧在艺术形式、传播手段、前沿技术运用及商业运营模式等方面的探索创新,同时倡导并支持广大民众投身微短剧创作,充分激发这一互联网时代新兴大众文艺形态的创造潜能与活力。对优秀微短剧的创作与播出给予肯定与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为创作者深入基层、贴近群众、体验生活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协助;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须为重点扶持项目的顺利上线播出提供有力保障。
第七条 鼓励微短剧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深度交融,催生全新的应用场景、商业模式与经济形态,切实发挥微短剧赋能百行千业的积极作用。
第八条 支持外向型微短剧的创作生产与全球传播,为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国内微短剧制作创造便利条件,推动优秀作品实现境内外同步发行。同时,鼓励行业开展平等互利的国际交流协作,促进中外文明互学互鉴。
第九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评奖评优的相关制度,对表现优异的微短剧作品以及为推动行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组织、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着力营造尊重创作、珍视创意的社会风尚,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微短剧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十条 与微短剧相关的知识产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与个人均不得实施侵权行为。从事微短剧活动的相关主体应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提升其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的综合能力。国家鼓励行业探索创新的著作权服务模式,并协同相关部门健全微短剧版权保护体系。
第十一条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等社会团体应依据自身章程,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 备案公示
第十二条 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须实行备案公示制度,二类微短剧可参照此制度执行。制作机构在启动一类微短剧拍摄前,应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交备案公示申请。
第十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对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进行备案公示,并承担全国一类微短剧拍摄制作的公示工作。总局亦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实施针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的备案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备案,一类微短剧经审核后报请总局公示,二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实施细则可由地方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但须遵循微短剧创作生产的内在规律。
第十四条 申请一类微短剧备案公示的机构,应为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时须提交《微短剧备案公示申请表》及剧情梗概等相关材料。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涉及特殊题材,认为有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收到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或直接申报机构提交的材料后,将进行审核并予以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剧名、制作机构等信息。
第十五条 若申请备案公示的微短剧内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不予公示。
第十六条 制作机构必须严格依照备案内容进行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若已公示的一类微短剧需变更主要人物设定或整体故事走向,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履行备案程序;若变更剧名或制作机构,则须向原备案的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三章 审核许可
第十七条 拍摄制作完成后的一类与二类微短剧,在正式播出前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内容审核及发行许可。经审核通过的一类微短剧,由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审核通过的二类微短剧,则由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出具批准文件。三类微短剧由符合条件的播出单位履行内容审查职责,完成播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二类微短剧批准文件的编号规则亦由总局统一制定。凡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许可、批准文件,或未经播出单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的微短剧,一律不得上线播出,亦不得参与评奖评优活动。
第十八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审核直接申报机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并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代为审核。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的审核,以及受总局委托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送审一类微短剧时,申请机构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一类微短剧报审表》;(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三)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均符合审核要求的完整样片;(四)片头、片尾及歌曲字幕表;(五)主管部门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制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对于特殊题材的一类微短剧,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建议。
第二十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一类微短剧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与否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环节耗时十日。准予许可的,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须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需修改,应将具体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待修改完成后允许重新送审。
第二十一条 已向某一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报审核但尚未取得发行许可或未获批准的送审机构,不得将同一剧目转投其他主管部门另行送审。
第二十二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基于公共利益考量,有权作出责令修改、暂停播出或禁止发行、推广、评优评奖、参与国际交流等决定。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告一类微短剧《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的颁发情况。
第二十四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对二类微短剧实施审批管理,并鼓励地方依据实际状况,优化审核流程、精简申报材料、提升审批效率。
“养猪能手”大比拼 《广西举办农业行业职业技能竞赛》
中新网南宁7月29日电(林洁琪 梁雨诗)2026年广西农业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家畜繁殖员(猪)赛项于29日在南宁拉开帷幕。来自广西全区14个设区市的农业农村系统代表队齐聚一堂,56位参赛选手在此展开激烈角逐。
本次赛事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总工会共同主办,意在借助职业技能竞赛的引领效应,加速农业领域高层次技能人才的培养与选拔,传承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进而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驱动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筑牢人才根基。
畜牧业构成了广西农业版图中的优势板块与特色支柱。目前,广西生猪生产态势稳健,产能调控能力突出;奶水牛、肉牛、肉羊等特色种畜禽资源亦独具禀赋。然而,行业发展依然面临良种繁育力度欠缺、基层实践型人才供给不足、产业转型升级压力攀升等现实挑战。
据广西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处副处长黄树丛介绍,家畜繁殖员堪称畜牧产业中的技术工匠,他们深耕生产一线,以扎实的专业素养守护着畜禽的健康繁衍,并持续带动养殖户实现增收致富。此次赛事为全区繁育技术人才构筑了一个切磋技艺、展示风采、交流心得、共同进步的优质舞台。
据了解,本次竞赛设置了“理论知识笔试+现场实操演练”双重融合的考核机制。理论环节不仅涵盖动物遗传育种与繁殖、畜禽营养调控、疫病综合防控等核心专业知识,还囊括家畜繁殖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导向及技术标准,特别增设了养殖异常工况应急处理的题型,以全方位检验参赛者深厚的理论积淀。实操部分则聚焦于猪繁殖环节的关键操作,要求选手将所学理论灵活运用于实际,妥善应对操作精度把控、异常状态识别等复杂问题,由此充分锤炼其在多变情境下的研判与决策能力。
主办方透露,比赛最终成绩将于7月30日正式公布。此次竞赛旨在着力锻造一支通晓育种原理、精于繁育操作、擅长应急处理的家畜繁殖专业队伍,进一步充实和壮大广西综合型家畜繁殖员人才力量,为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稳步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坚实而有力的人才保障。(完)
喝水2升《为何还是补水不足致肾损伤?夏季补水》不只是补白开水
据相关消息,长沙一名外卖配送员在炎炎烈日下奔波劳作,每日灌下整整两升白开水,却意外罹患急性肾损伤。这不禁令人疑惑:明明补充了大量水分,为何肾脏仍遭重创?南京市第二医院肾内科副主任医师江春玲对此剖析,酷暑时节人体大量流汗之际,流失的远非单纯水分,还伴随钠、钾、镁等维系机体正常运转的关键电解质,故而补水策略切忌单一化。
江春玲解释,这位骑手的遭遇实为典型的“假性补水”。问题根源并非饮水量不足,而在于补水形式太过单一。盛夏高温下,汗液带走的不止水分,还有诸多如钠、钾、镁之类的必要电解质。若长时间仅靠白开水解渴,血液中本就因排汗而降低的钠离子浓度会进一步被冲淡,表面上看似喝足了水,体内却悄然陷入隐性脱水困境。与此同时,电解质失衡导致的有效血容量下降,使得肾脏灌注显著减少,肾脏组织持续处于缺血缺氧状态,久而久之便诱发急性肾损伤,严重者甚至可能演变为心律失常、肾衰竭等致命后果。
江春玲指出,公众对夏季饮水常存在认知偏差。诸如“待到口干舌燥再饮水”的旧观念便值得商榷。“当口渴信号发出时,身体其实已经步入缺水阶段,肾脏的代谢负荷也随之攀升。”专家强调,在高温环境下,应建立定时、主动补水的良好习惯,切莫被动等待口渴袭来。
另一常见误区在于“唯白开水是举,忽视电解质补给”。江春玲进一步说明,若大量出汗后只喝白开水,血液中的钠元素极易被过度稀释,非但未能有效补水,反而可能引发周身乏力、恶心不适乃至意识紊乱等低钠血症症状。此外,“以甜饮料取代白开水”同样不可取。市售含糖饮品通常糖分偏高,高糖摄入后会产生渗透性利尿效应,反而促使水分与电解质流失加速,同时还会额外加重肥胖及肾结石的潜在风险。
那么,怎样的补水方式才算科学?江春玲将其归纳为三大要诀:时机得当、分量适宜、选水合理。专家建议,首先应注重补水时机的把握,秉持“少量多次”原则,培养定时饮水的好习惯,例如晨起之后、三餐之前以及运动前后都适量摄入水分。每次以100至200毫升为宜,细酌慢饮,切忌一次性大口猛灌,以免陡然增加肾脏与心脏的负担。
就补水总量而言,江春玲强调需因人而异。普通轻体力活动的成年人,每日水分摄入可维持在1500至1700毫升上下;而高温作业者、户外从业者或运动量较大的人群,则可根据出汗程度将摄入量提升至2000至3000毫升甚至更高,同时户外劳动时务必分次均匀补充,避免短时间内集中饮水。
此外,专家提醒应依据出汗多少挑选合适的补水饮品。若仅是轻微出汗,白开水或淡茶足矣;而经历大量排汗后,则应选择富含钠、钾等电解质的饮品,例如淡盐水、电解质冲剂或运动饮料,亦可于就餐时搭配菜汤、稀粥以兼顾补盐与补水。尤其需要警惕的是,肾病患者务必严格遵循医嘱控制水盐摄入量,切勿擅自调整。
(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方网站披露,该局已于2026年7月27日正式审议通过《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并确定自同年9月1日起全面落地执行。以下为该办法的完整条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微短剧创作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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