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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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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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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Windows / Android / iOS
语言简体中文
更新2026-07-31 22:15:37
作者林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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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介绍

(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方网站披露,该局已于2026年7月27日正式审议通过《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并确定自同年9月1日起全面落地执行。以下为该办法的完整条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微短剧创作进一步繁荣,推动互联网语境下新兴大众文艺形式蓬勃发展,规范并引导微短剧市场健康有序前行,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界定的微短剧,系指单集播放时长不超过二十分钟,拥有清晰明确的主题导向、连续完整的叙事脉络以及鲜明突出的人物设定的剧集作品。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借助互联网站、各类应用程序及分发平台、广播电视频道与专属板块、互联网电视、IPTV、有线电视等多种传播渠道,面向电视机、手机、平板电脑、台式机、公共电子显示屏、智能穿戴设备及车载终端等接收载体,向公众传播的微短剧内容,均须遵循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微短剧的策划制作与上线播出,必须恪守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各项要求。其内容导向应始终坚守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风向及价值取向,秉持为人民大众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宗旨,将社会效益置于首位,力求社会价值与经济利益协调统一。同时,应尊重原创精神,强化版权保护意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承担全国微短剧行业的统筹管理职责,负责制定行业总体发展蓝图与管理政策,协调推进内容建设、行业治理、产业壮大与安全监管等各项工作,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规划引导与播出调控,致力于营造守正创新、积极向上、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行业氛围,助推微短剧领域实现规范与繁荣的同步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辖区内微短剧的管理事务,因地制宜制定发展规划,指导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协同推进区域内微短剧的产业发展与日常监督。

第五条 依据投资规模及题材类型,微短剧被划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并分别实行备案公示及发行许可制度。一类微短剧是指投资体量较大,或核心情节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安、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特殊题材的作品;二类微短剧指投资规模相对适中且属于普通题材的作品;三类微短剧则指投资额度较低且为普通题材的作品。具体分类标准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并视行业现实发展状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 国家积极鼓励微短剧在艺术形式、传播手段、前沿技术运用及商业运营模式等方面的探索创新,同时倡导并支持广大民众投身微短剧创作,充分激发这一互联网时代新兴大众文艺形态的创造潜能与活力。对优秀微短剧的创作与播出给予肯定与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为创作者深入基层、贴近群众、体验生活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协助;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须为重点扶持项目的顺利上线播出提供有力保障。

第七条 鼓励微短剧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深度交融,催生全新的应用场景、商业模式与经济形态,切实发挥微短剧赋能百行千业的积极作用。

第八条 支持外向型微短剧的创作生产与全球传播,为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国内微短剧制作创造便利条件,推动优秀作品实现境内外同步发行。同时,鼓励行业开展平等互利的国际交流协作,促进中外文明互学互鉴。

第九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评奖评优的相关制度,对表现优异的微短剧作品以及为推动行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组织、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着力营造尊重创作、珍视创意的社会风尚,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微短剧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十条 与微短剧相关的知识产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与个人均不得实施侵权行为。从事微短剧活动的相关主体应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提升其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的综合能力。国家鼓励行业探索创新的著作权服务模式,并协同相关部门健全微短剧版权保护体系。

第十一条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等社会团体应依据自身章程,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 备案公示

第十二条 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须实行备案公示制度,二类微短剧可参照此制度执行。制作机构在启动一类微短剧拍摄前,应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交备案公示申请。

第十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对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进行备案公示,并承担全国一类微短剧拍摄制作的公示工作。总局亦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实施针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的备案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备案,一类微短剧经审核后报请总局公示,二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实施细则可由地方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但须遵循微短剧创作生产的内在规律。

第十四条 申请一类微短剧备案公示的机构,应为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时须提交《微短剧备案公示申请表》及剧情梗概等相关材料。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涉及特殊题材,认为有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收到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或直接申报机构提交的材料后,将进行审核并予以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剧名、制作机构等信息。

第十五条 若申请备案公示的微短剧内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不予公示。

第十六条 制作机构必须严格依照备案内容进行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若已公示的一类微短剧需变更主要人物设定或整体故事走向,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履行备案程序;若变更剧名或制作机构,则须向原备案的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三章 审核许可

第十七条 拍摄制作完成后的一类与二类微短剧,在正式播出前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内容审核及发行许可。经审核通过的一类微短剧,由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审核通过的二类微短剧,则由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出具批准文件。三类微短剧由符合条件的播出单位履行内容审查职责,完成播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二类微短剧批准文件的编号规则亦由总局统一制定。凡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许可、批准文件,或未经播出单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的微短剧,一律不得上线播出,亦不得参与评奖评优活动。

第十八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审核直接申报机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并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代为审核。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的审核,以及受总局委托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送审一类微短剧时,申请机构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一类微短剧报审表》;(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三)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均符合审核要求的完整样片;(四)片头、片尾及歌曲字幕表;(五)主管部门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制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对于特殊题材的一类微短剧,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建议。

第二十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一类微短剧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与否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环节耗时十日。准予许可的,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须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需修改,应将具体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待修改完成后允许重新送审。

第二十一条 已向某一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报审核但尚未取得发行许可或未获批准的送审机构,不得将同一剧目转投其他主管部门另行送审。

第二十二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基于公共利益考量,有权作出责令修改、暂停播出或禁止发行、推广、评优评奖、参与国际交流等决定。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告一类微短剧《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的颁发情况。

第二十四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对二类微短剧实施审批管理,并鼓励地方依据实际状况,优化审核流程、精简申报材料、提升审批效率。

功能特点

美(国7月消费者信心指数降至90.8 低于市)场预期

美国消费者信心指数在7月意外走弱,最新出炉的数据显示,这一关键指标滑落至90.8,明显不及市场此前预估水平。世界大型企业联合会于当地时间28日发布的报告揭示了这一变化,引发外界对经济前景的关注。

具体数字表明,7月份的消费者信心指数较6月回落了1.4个百分点。细分来看,用于衡量消费者对当前商业环境及就业市场看法的现状指数降至114.9,较上月减少3.6,并且这种下滑态势已延续至第三个月。与此同时,反映消费者对未来收入、商业状况及劳动力市场短期走向预期的指数则稳定在74.7,与上月不相上下。值得注意的是,一旦该预期指数跌破80的关口,往往被视为经济可能步入衰退的预警信号。

世界大型企业联合会经济学家达纳·彼得森在解读数据时指出,7月消费者信心整体呈现疲软趋势。他分析称,民众对当下商业活动和就业形势的评估均有所转差,而未来商业层面的展望亦未见起色,不过,人们对就业市场的前瞻性看法却稍显积极,同时对家庭收入前景的乐观情绪也依然存在。

报告还特别强调,物价上涨问题持续成为消费者心头的一大牵挂。受访者中不少人坦言,汽油及食品等日常消费品价格的攀升,是削弱其信心的重要推手,也是他们当前最为关切的事项之一。

使用说明

浙江(获批开展浙闽赣三省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审查)

7月30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杭州举行了一场关于经营者集中委托审查的新闻发布会。据会议披露,自8月1日起,该局将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授权,承担起浙江、福建、江西三省范围内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的审查职责。这一变化意味着,未来涉及这三省企业的投资并购交易,若符合经营者集中申报条件且适用简易流程,将能够在浙江本地完成审查,无需远途奔波。

并购活跃度向来是窥视区域经济脉动的关键指标。“十四五”开局以来,浙江企业的投资并购热情持续高涨,全省累计提报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达360件,涉及交易金额总和逾4500亿元。从交易规模来看,绝大多数申报集中于中小体量交易,其中金额不足10亿元的申报案件达255件,占比高达70.8%。申报主体以本土企业为主力,国有与民营企业分别递交了241件和240件,几乎旗鼓相当,合计占据申报总数的三分之二左右,而外资企业的申报量仅为53件,占比14.7%。行业分布上,制造业是浙江并购活动的热点领域,相关申报有147件,占全部申报的40.8%。

所谓经营者集中审查,简而言之即为企业并购的合规审核。当企业间发生合并、股权收购、设立合资公司等行为,一旦触及反垄断法律法规设定的申报门槛,就必须事先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提出申请,获得许可后方可推进。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指出,借着此次委托授权,该局将能更充分地发挥贴近市场、熟悉企业的独特优势,为企业投资并购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同时有效压缩制度性交易成本,为浙江锻造最具竞争力的营商环境贡献力量。

委托审查的具体范围也已明确界定。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今年3月发布的公告,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受托审查浙闽赣三地符合下述任一条件的简易案件:其一,至少一名申报人的注册地坐落于三地辖区;其二,经营者通过股权收购、资产并购或合同安排等途径取得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而目标经营者的注册地在三地范围之内;其三,经营者共同设立合资企业,且该合资企业的注册地位于三地;其四,相关地域市场呈区域性特征,且该市场全部或大体位于三地;其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指定委托的其他类型案件。

何为“简易案件”?其判定标准涵盖四种典型情形:第一种,在同一相关市场内,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合计市场份额不足15%;或在上下游市场中,各参与方的市场份额均低于25%;亦或参与方既无同一市场竞争关系也不存在上下游关联,但在与交易相关的每个市场中的份额均未超过25%。第二种,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境外设立合资企业,且该企业不涉足中国境内的经营业务。第三种,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的股权或资产,但该境外企业并不在中国境内开展商业活动。第四种,原本由两家及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资企业,经集中后转为由其中一家或多家单独控制。

数据显示,简易案件在全部经营者集中申报中占比接近九成,覆盖面颇为广泛,绝大多数并购行为均可纳入这一范畴。“借助委托审查机制,我们可以为浙闽赣三省的经营者提供近在咫尺的申报辅导,不仅显著降低了沟通成本,还有望压缩审查周期,助力企业更迅捷地推进投资并购计划。”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处的一位负责人如此表示。

秉持“简案快办”的宗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计划推出多项便民利企的创新举措。在靠前服务与风险防控层面,该局将强化与国资、金融及上市公司监管机构的协调联动,提前掌握省内大型企业的投资并购动向,前置实施政策引导与合规辅导;同时,持续优化企业并购风险监测预警体系,深化与福建、江西两省市场监管部门的协作配合,推进长三角区域经营主体数据共享,从而在更大范围内精准锁定达到申报标准的交易行为,不断提升申报预警的精确化水平。

为了最大限度简化办事流程,浙江已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业务系统实现全面对接,申报流程可在线上全链条闭环运行,切实兑现“让数据流转多、企业奔波少、甚至零跑动”的服务承诺。此外,为确保审查工作规范有序且高效运转,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组建一支专业审查队伍,主动对标简易案件“双二十”内部时限要求,即从申报受理到正式立案、从立案到审结,各环节原则上均须在20天内完成,以此为企业投资并购活动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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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方网站披露,该局已于2026年7月27日正式审议通过《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并确定自同年9月1日起全面落地执行。以下为该办法的完整条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微短剧创作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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