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批用小拇指做{“手机支架”的受害者出}现了?医生提醒→
你平日里习惯用什么样的姿势握着手机?近期,一则关于“长期握持手机致使小指骨骼发生形变”的说法在网上掀起热议,众多网友低头审视自己那略显“凹陷”的小拇指,纷纷表示沉默。网络上更是不乏各种短视频,有些旁白言之凿凿地宣称:这是长期沉溺手机所带来的“关节变形炎症”,需要接受冲击波疗法。
可是,日常以小指作为支撑点托举手机,当真能使骨骼发生不可逆的变形,甚至严重到需要冲击波干预的地步吗?今天,我们不妨拨开迷雾,深入探讨一番。
首先,那所谓的“凹痕”究竟从何而来?当我们单手握着手机时,相当一部分人习惯让机身下缘恰好搁置于小指的中段或末端关节附近,把小指当作天然的“微型托盘”。这样一来,局部软组织便会持续受到压力,加之手指长时间维持屈曲或侧倾的姿态,放下手机后,那一道浅浅的压痕自然便浮现在眼前。倘若这凹痕在调整姿势或停止承托后逐渐淡化,那么它更应被视为受压所致的软组织印记,而非骨骼弯曲的产物。医学层面所讨论的“变形”,通常指向持续存在的结构性改变,往往需要结合详尽的病史询问、细致的体格检查,必要时辅以X线等影像学手段方能确诊;关节炎的诊断同样无法仅凭外观上的沟槽轻易定论。疼痛、晨间僵硬、肿胀、活动受限乃至影像学上的异常改变,与“看起来有个坑”实属两回事。
其次,关于骨性变形,目前缺乏确凿证据。专门针对“小指托机是否导致变形”的研究文献本就稀缺,且结论亦存在分歧。2020年,有学者曾对143名年轻人的双手照片展开比对,结果未能发现手机握持姿势、每日使用时长或使用年限与左右小指不对称之间存在显著关联。而2024年一项纳入101名成年人的横断面调查则显示,每日手机使用时间较长者更为频繁地报告小指不适;在每日使用超过4小时的64名受试者中,有9人被发现存在外形差异。然而,X线检查并未揭示骨骼或关节角度出现相应的改变。值得注意的是,该研究样本量有限,且未细致记录主要的持机方式与累计使用年限,因而只能提示“使用时间与症状或软组织外观存在一定关联”,尚不足以断言手机直接导致了永久性畸形。
综合来看,更为审慎的表述或许是:长时间承托确实可能影响局部软组织的轮廓,并引发不适感,但“将第五指骨及关节压至变形”的说法尚未获得可靠证据支持。研究中所采用的“4小时”仅作为数据分析的分组节点,并非公认的安全界限或致畸阈值;网络上盛传的“每日8小时必然变形”同样缺乏科学依据支撑。
其实,更值得警惕的是过度使用所带来的疼痛与麻木。2026年一篇系统综述汇总了42项研究、涵盖超过6.7万名参与者,结果表明,长时间或频繁使用手机与多种手腕及手部问题存在关联,其中以拇指侧腱鞘炎、腕管综合征和肌腱炎较为常见。不过,由于多数原始研究属于横断面设计或个案报道,长期随访资料匮乏,因此目前更适合使用“有关联”这一表述,而非轻率地断言“手机必定导致某种疾病”。
具体而言,以下几种行为可能与手部不适密切相关:其一,局部受压,即小指长时间担当托举任务,可能引发酸痛、压痛、发麻或短暂的刺痛感;其二,固定姿势,持续用力握持、手腕过度弯曲或侧偏,会加剧手部与前臂肌肉的疲劳累积;其三,重复操作,频繁地打字、滑动或单拇指操作,容易使负担集中于拇指与腕部,而不仅仅局限于小指;其四,神经受压,若无名指与小指一同出现麻木,尤其在长时间屈肘、以肘撑物或入睡时症状加重,需考虑尺神经在肘部受压的可能,此时问题未必出在小指本身。
为了让手指更轻松一些,不妨尝试以下调整:第一,避免让小指长期充当“手机支架”的角色,尽量采用双手持机的方式,或借助指环、握持配件及桌面支架,将手机重量分散至手掌及更多手指。第二,时常更换持机手与姿势,长时间观看视频时可将其置于支架上,打字与滑动时交替使用双手,从而减轻单个拇指和小指的持续负荷。第三,每隔约30分钟便短暂休息片刻,放下手机1至2分钟,轻轻张开再握拢手指、放松手腕、伸直肘关节;若已出现疼痛或麻木,切勿硬撑继续刷屏。第四,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操作,可酌情启用语音输入、放大字体及快捷回复功能,以降低高频打字和滑动带来的负担。第五,当小指出现发麻症状时,还应注意肘部的养护,避免长时间屈肘打电话、趴桌刷手机或将肘部压于硬物边缘;睡眠时亦不宜总是将肘关节紧紧蜷曲。
然而,有些情况切莫单纯归咎于“手机压迫所致”。无痛且短暂的压痕通常无需特殊治疗,调整持机方式并稍加观察即可。但若出现以下情形,建议及时前往骨科手外科、手足外科或康复医学科就诊:疼痛或肿胀持续不退,即便减少使用、调整姿势仍无缓解,甚至逐渐加重,并伴发红或发热;活动出现异常,如手指弹响、卡顿、无法正常屈伸,或外伤后突然歪斜;出现神经相关症状,如小指与无名指持续麻木、握力减退、容易掉落物品,甚至手部肌肉萎缩;外形持续变化,原本不存在的弯曲或关节隆起愈发明显,而非放下手机后逐渐消退的压痕。医生将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需要X线、超声或神经电生理检查,治疗方案的制定亦因人而异,切忌仅凭网络图片或视频自行对号入座、草率处置。
(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方网站披露,该局已于2026年7月27日正式审议通过《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并确定自同年9月1日起全面落地执行。以下为该办法的完整条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微短剧创作进一步繁荣,推动互联网语境下新兴大众文艺形式蓬勃发展,规范并引导微短剧市场健康有序前行,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界定的微短剧,系指单集播放时长不超过二十分钟,拥有清晰明确的主题导向、连续完整的叙事脉络以及鲜明突出的人物设定的剧集作品。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借助互联网站、各类应用程序及分发平台、广播电视频道与专属板块、互联网电视、IPTV、有线电视等多种传播渠道,面向电视机、手机、平板电脑、台式机、公共电子显示屏、智能穿戴设备及车载终端等接收载体,向公众传播的微短剧内容,均须遵循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微短剧的策划制作与上线播出,必须恪守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各项要求。其内容导向应始终坚守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风向及价值取向,秉持为人民大众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宗旨,将社会效益置于首位,力求社会价值与经济利益协调统一。同时,应尊重原创精神,强化版权保护意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承担全国微短剧行业的统筹管理职责,负责制定行业总体发展蓝图与管理政策,协调推进内容建设、行业治理、产业壮大与安全监管等各项工作,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规划引导与播出调控,致力于营造守正创新、积极向上、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行业氛围,助推微短剧领域实现规范与繁荣的同步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辖区内微短剧的管理事务,因地制宜制定发展规划,指导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协同推进区域内微短剧的产业发展与日常监督。
第五条 依据投资规模及题材类型,微短剧被划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并分别实行备案公示及发行许可制度。一类微短剧是指投资体量较大,或核心情节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安、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特殊题材的作品;二类微短剧指投资规模相对适中且属于普通题材的作品;三类微短剧则指投资额度较低且为普通题材的作品。具体分类标准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并视行业现实发展状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 国家积极鼓励微短剧在艺术形式、传播手段、前沿技术运用及商业运营模式等方面的探索创新,同时倡导并支持广大民众投身微短剧创作,充分激发这一互联网时代新兴大众文艺形态的创造潜能与活力。对优秀微短剧的创作与播出给予肯定与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为创作者深入基层、贴近群众、体验生活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协助;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须为重点扶持项目的顺利上线播出提供有力保障。
第七条 鼓励微短剧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深度交融,催生全新的应用场景、商业模式与经济形态,切实发挥微短剧赋能百行千业的积极作用。
第八条 支持外向型微短剧的创作生产与全球传播,为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国内微短剧制作创造便利条件,推动优秀作品实现境内外同步发行。同时,鼓励行业开展平等互利的国际交流协作,促进中外文明互学互鉴。
第九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评奖评优的相关制度,对表现优异的微短剧作品以及为推动行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组织、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着力营造尊重创作、珍视创意的社会风尚,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微短剧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十条 与微短剧相关的知识产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与个人均不得实施侵权行为。从事微短剧活动的相关主体应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提升其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的综合能力。国家鼓励行业探索创新的著作权服务模式,并协同相关部门健全微短剧版权保护体系。
第十一条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等社会团体应依据自身章程,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 备案公示
第十二条 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须实行备案公示制度,二类微短剧可参照此制度执行。制作机构在启动一类微短剧拍摄前,应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交备案公示申请。
第十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对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进行备案公示,并承担全国一类微短剧拍摄制作的公示工作。总局亦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实施针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的备案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备案,一类微短剧经审核后报请总局公示,二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实施细则可由地方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但须遵循微短剧创作生产的内在规律。
第十四条 申请一类微短剧备案公示的机构,应为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时须提交《微短剧备案公示申请表》及剧情梗概等相关材料。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涉及特殊题材,认为有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收到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或直接申报机构提交的材料后,将进行审核并予以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剧名、制作机构等信息。
第十五条 若申请备案公示的微短剧内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不予公示。
第十六条 制作机构必须严格依照备案内容进行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若已公示的一类微短剧需变更主要人物设定或整体故事走向,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履行备案程序;若变更剧名或制作机构,则须向原备案的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三章 审核许可
第十七条 拍摄制作完成后的一类与二类微短剧,在正式播出前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内容审核及发行许可。经审核通过的一类微短剧,由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审核通过的二类微短剧,则由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出具批准文件。三类微短剧由符合条件的播出单位履行内容审查职责,完成播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二类微短剧批准文件的编号规则亦由总局统一制定。凡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许可、批准文件,或未经播出单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的微短剧,一律不得上线播出,亦不得参与评奖评优活动。
第十八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审核直接申报机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并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代为审核。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的审核,以及受总局委托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送审一类微短剧时,申请机构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一类微短剧报审表》;(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三)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均符合审核要求的完整样片;(四)片头、片尾及歌曲字幕表;(五)主管部门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制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对于特殊题材的一类微短剧,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建议。
第二十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一类微短剧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与否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环节耗时十日。准予许可的,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须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需修改,应将具体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待修改完成后允许重新送审。
第二十一条 已向某一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报审核但尚未取得发行许可或未获批准的送审机构,不得将同一剧目转投其他主管部门另行送审。
第二十二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基于公共利益考量,有权作出责令修改、暂停播出或禁止发行、推广、评优评奖、参与国际交流等决定。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告一类微短剧《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的颁发情况。
第二十四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对二类微短剧实施审批管理,并鼓励地方依据实际状况,优化审核流程、精简申报材料、提升审批效率。
直播海报:民歌大观“穿越横断{山 同心踏}歌行”纪念滇藏公路全线通车50周年特别节目 【编辑:王琴】
第一批用小拇指做{“手机支架”的受害者出}现了?医生提醒→你平日里习惯用什么样的姿势握着手机?近期,一则关于“长期握持手机致使小指骨骼发生形变”的说法在网上掀起热议,众多网友低头审视自己那略显“凹陷”的小拇指,纷纷表示沉默。网络上更是不乏各
句子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