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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互联网渠道售卡(管理 运营商停止第三方互联网渠)道号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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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互联网渠道售卡(管理 运营商停止第三方互联网渠)道号卡办理
v8.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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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26.2 MB
系统Windows / Android / iOS
语言简体中文
更新2026-08-01 01:45:54
作者郭玮茂
分类youjizz怎么看

软件介绍

规范互联网渠道售卡(管理 运营商停止第三方互联网渠)道号卡办理

7月31日夜间,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与中国联通联合对外发布了《关于规范互联网渠道售卡管理的公告》。在这份公告中,三大运营商明确表态:为了切实维护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并有效保护数据信息安全,将对互联网渠道的号卡订购业务流程实施统一规范化管理。根据新规,自2026年8月1日零时起,凡有意通过互联网途径选购号卡的用户,仅可经由各运营商的官方App、官方网站等专属通道完成办理,而任何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将不再具备提供电信号卡相关服务的资格。

运营商方面在公告中特别指出,近期已察觉到部分不法分子打着“运营商授权合作”的幌子,散布虚假的售卡信息,甚至借售卡之名非法搜集用户的身份证件、住址、联系方式等个人敏感数据。此类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用户的正当权益,更使用户面临极为严峻的个人信息泄露隐患。

功能特点

深圳地铁22号线五工区民治北站至明挖段区间《左线》盾构始发

深圳7月20日电(记者 王坚)据中铁二局20日通报,深圳地铁22号线五工区民治北站至明挖段区间左线隧道盾构机已顺利始发,这标志着该项目建设正式跨入盾构掘进的关键阶段。

该工程由深铁集团负责建设管理,中铁南方承担施工总承包职责,中铁二局具体实施建设。此次启动的民治北站至明挖段左线区间,位于深圳市龙华区民治大道核心商业地带,周边商铺密布、人车往来频繁,交通压力极为突出。隧道全长达1.412公里,埋深介于20.6米至25.7米之间,沿途需穿越上软下硬地层、孤石区域以及全断面硬岩等复杂地质条件,被视作深圳地铁22号线中地质状况最为棘手的盾构区间之一。

据中铁二局介绍,始发井坐落于民治北盖挖逆作车站的南端,与在建的深大城际换乘站相接,车站土建工程与盾构始发作业需同步推进。由于地面施工场地仅宽20米,设备运输与吊装操作空间十分受限。始发过程中,必须先完成右线盾体的下井作业,并在井下盖板10米范围内实施盾构机的转体、平移、前移以及人工反力架加固等一系列准备工作。此外,还需应对分体始发时安装调试空间不足、吊装作业区域频繁交叉、场内运输通道狭窄等多重难题,这对现场的技术统筹和组织管理提出了极高要求。

面对这些挑战,项目部秉持“空间占满、时间用足”的施工理念,在逼仄环境中稳妥有序地实现了多工序、多设备的高效穿插协作,为此类狭小场地条件下的盾构施工提供了可借鉴的宝贵经验。

据了解,民治北站至明挖段区间作为深圳地铁22号线一期工程的重要控制性区段,此次左线盾构的成功始发,标志着该区段正式步入盾构施工的新阶段。

使用说明

遭遇《隐蔽用工别慌!法官教你戳破“》甩锅”套路

在北京市房山区,一场关于“隐形雇主”与劳动权益的司法前沿交锋引发关注。部分企业利用合同名称的巧妙转换、管理链条的层层嵌套,试图将劳动关系的责任“甩锅”给模糊地带。面对这样的隐蔽用工现象,劳动者是否还能有效维权?近日,房山区人民法院举行了一场专题新闻通报会,聚焦隐蔽用工类劳动争议的审理现状,并发布了典型案例。据《工人日报》报道,近年来该院受理的相关案件多集中在即时配送、网约出行、快递物流等新兴业态。

新闻发言人指出,一些用人单位通过缔结五花八门的协议、构建多级用工框架,将本应属于劳动法的雇佣关系精心装扮成承揽、外包或合作等民事法律关系,使得劳动者在维权之初便陷入迷茫——究竟谁是真正的雇主?该向谁主张权利?对此,法院坚持实质性审查原则,重点探究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实施了支配性的劳动管理。从审判结果来看,确认劳动关系或判定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情形占据主流。

在发布会上,燕山人民法庭庭长针对这批典型案例,剖析了隐蔽用工的常见“套路”,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第一类情形被形象地称为“自己管人、外包发钱”。2023年3月,暴某经某快递站点工作人员安排,以快递公司员工名义注册了外卖平台APP,从此担任骑手。公司为他配发了电动车和统一工装,日常调度与考勤均由公司负责,但双方既未签署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一次配送途中的车祸,让工伤认定陷入争议。暴某于2024年2月离职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劳动关系。

法院调查发现,快递公司与一家管理公司签有《业务外包合同》,外包费用由佣金、管理服务费、税费及返费等构成,其中管理服务费竟为零元。暴某通过平台接单,报酬由管理公司代发,但资金源头却指向快递公司。在平台显示中,暴某的身份明确为快递公司员工。法院认为,暴某所从事的配送工作属于快递公司的业务范畴,站点站长通过微信群对其进行了实质性的工作监督和考勤管理,双方关系表现出强烈的人格从属性。至于管理公司发放报酬,证据表明其仅代发工资。合同对价低、履行过程异常,明显有规避劳动关系、转嫁经营风险的嫌疑,该风险不应由劳动者承担。据此,法院认定暴某与管理公司之间不存在实质管理关系,快递公司以《业务外包合同》为由否认劳动关系的抗辩不被采纳,最终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提示,法律不会容忍借“自己管人、外包发钱”之名行规避法定责任之实。用人单位若企图以此逃避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或承担工伤赔偿等义务,不仅徒劳无功,反而可能招致更重的法律后果和赔偿负担。

第二类情形则是“以承揽合同行用工之实”。自2021年7月起,于某在某配送站担任骑手,为A公司提供商超商品配送服务。2023年底,A公司撤出该站点,由B公司接手,于某随之被解绑并与B公司绑定,由此与A公司产生劳动争议。于某坚称自己是A公司员工,而A公司则主张双方为承揽关系,出示了《项目转包协议》,声称于某系以个体工商户身份承包配送业务,工资经由第三方平台支付。

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均具备法定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于某的配送工作构成A公司业务的一部分。虽然工资按单量计算,但A公司对骑手进行排班、控制接单量,甚至单独派单,显然实施了管理行为。据此,法院判定双方符合事实劳动关系成立条件,确认劳动关系存在。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通过要求劳动者签署承揽或合作协议来“去劳动关系化”,在司法实践中难逃穿透式审查。只要用工实质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即使披着承揽协议的外衣,也会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第三类情形为“名为外包实为派遣”。李某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安排至乙公司担任销售员。甲、乙两公司间有《劳务外包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派驻人员从事营销项目。因乙公司将李某退回,甲公司随即以严重违反制度为由解除合同。李某申请仲裁后起诉甲公司。

法院指出,尽管李某与甲公司签有合同,但其在乙公司工作场所接受乙公司的管理、指挥,且工资、福利由乙公司确认和结算,这暴露出两公司间是典型的假外包、真派遣关系。乙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按约定程序处罚并退回李某,因此其以违纪为由退回的行为缺乏依据。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盲目依赖退回决定解除劳动关系,于法不合,最终被判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法官建议,企业必须厘清外包与派遣的界限,不可借外包协议掩盖真实用工关系。用工单位退回劳动者后,派遣单位应独立审查解除条件,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决定,而不能机械跟随用工单位的“退回”指令。

更新日志

规范互联网渠道售卡(管理运营商停止第三方互联网渠)道号卡办理7月31日夜间,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与中国联通联合对外发布了《关于规范互联网渠道售卡管理的公告》。在这份公告中,三大运营商明确表态:为了切实维护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并有效保护数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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