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修订会议费管理办法 提倡利用现有条件办会)
中新网南宁7月30日电(林浩)7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透露,为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过紧日子的政策导向,该厅近日与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联手,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展开系统性修订,在承袭既有管理架构的同时,注入多项刚性约束,为规范会议经费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筑牢制度屏障。
《办法》推崇精简高效的办会理念,倡导简化会议形式,强化对议题相近或参与人员重叠会议的归并整合,凡可合并召开或压缩日程者,应果断精简,剔除冗余环节。同时,鼓励优先采用线上模式,在确保保密义务与网络安全合规的前提下,尽可能以视频形式举行会议,原则上不邀请外地人员赴主会场现场参与。此外,文件强调充分挖掘现有资源潜力,若单位自有办公设施齐备,线下活动应首选内部场地,线上会议则优先依托内部电视电话系统、政务内网视频平台等既有技术手段。
针对基层负担问题,《办法》着力削减会议频次,已通过文件部署的事项不再重复开会,杜绝“传达不过夜”的形式主义,各系统各领域的年度综合性会议原则上限制为一次。会期控制亦更加严格,二类会议的时长由原先的“最多两天”缩短至“不超过一天半”,不设分组讨论的会议则压缩至“半天以内”,报到与离会时间也由“两天”上限降至“一天半”。
在预算管控层面,《办法》明令禁止发放公文包、记事本等用品及纪念品、赠礼,不提供茶歇服务,严禁借助外部机构代办的途径虚增会议支出,同城住宿审批亦从严把关。文件进一步细化了各类会议的预算编报要求与开支标准,线下费用实行分类型、分档次的综合定额管控,报销结算须严格遵守定额上限,未发生支出的项目应从定额中剔除,且不得随意调整预算。
对于临时性会议,《办法》规定了审批流程与资金渠道,此类会议须依规报批后纳入整体计划,若年初未列入部门预算,则应优先在单位既有会议费预算中调剂解决。同时,文件首次厘清了线上会议的界定、费用范围与报销规范,相关支出涵盖设备租借、网络传输等项,不纳入综合定额核算,在年度预算内按实列支,此举填补了线上办会管理的制度空白。
香港《邀桂商桂企与港企“拼船出海”开拓国际市场》
中新网南宁七月十七日电(林浩 韦佳秀 陈沿佑)十七日,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李家超表示,期望桂商桂企能与香港企业携手“扬帆共航”,以香港为跳板,进一步拓展海外市场版图。
当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统战部携手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归国华侨联合会、香港特区政府投资推广署等机构共同主办的2026年助力桂商桂企出海交流会在南宁拉开帷幕。
李家超以视频形式致辞时指出,香港堪称桂商桂企迈向国际的绝佳门户,凭借“超级联系人”与“超级增值人”的双重身份,能够在融资上市、品牌塑造及市场开拓等环节,助力桂商桂企畅通对接内地与海外资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主席孙大伟在发言中谈到,近年来桂港两地合作日益紧密,双方已就“加强发展战略对接、高水平共建西部陆海新通道、协同拓展东盟市场”形成重要共识。他鼓励广西企业家善用香港连通全球的商贸脉络、国际客户资源和展销平台,更深层次融入“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市场,并积极抢占东盟商机。
展望未来,广西将与香港并肩推进边境经济合作区的扩容提质,提升开放通道、枢纽节点及平台载体的综合能级,同时深化与东盟国家在人工智能应用领域的协作,合力构建跨境产业链与供应链体系。
全国工商联副主席方光华则建议,广大民营企业应充分发挥广西的区位优势,依托港澳平台,推动从“产品输出”向“品牌输出”的快速转型与升级。
活动期间,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中国—东盟经贸中心及香港中华工商总会正式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并联合发布《服务广西民营企业出海联合行动计划》,旨在助推桂商出海朝着规模化、高端化及全球化方向迈进。
全国政协常委、香港中华总商会会长、粤港澳大湾区企业家联盟主席蔡冠深透露,该联盟已在柬埔寨金边、越南河内及马来西亚吉隆坡设立分会,而其所在企业也与广西中医药大学、广西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携手,筹划在东盟地区布局中医药体验馆项目。
回溯至2023年10月,广西企业迈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功登陆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其研发的AI翻译眼镜、双屏翻译机等产品现已打入越南、泰国、马来西亚、新加坡、柬埔寨、印尼等东盟国家以及欧美市场的腹地。
迈越科技执行董事兼总裁邓彩蝶表示,香港绝不仅是融资上市之地,更是链接全球资本、招揽国际英才、塑造世界品牌及深耕东南亚市场的战略枢纽,能够为企业注入源源不断的动能,助力“广西智造”在国际舞台上熠熠生辉。
本次交流会以“桂港携手·向海图强”为主题,现场除主旨发言外,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及香港特区政府投资推广署的相关负责人分别发表演讲,香港贸易发展局及香港专业服务供应商代表亦进行了专题分享。
主办方还组织了“潮聚广西 链动全球”潮商广西对接会,邀请与会嘉宾围绕人工智能与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与健康、新能源新材料研发及应用等前沿领域展开深入交流与探讨。
(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方网站披露,该局已于2026年7月27日正式审议通过《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并确定自同年9月1日起全面落地执行。以下为该办法的完整条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微短剧创作进一步繁荣,推动互联网语境下新兴大众文艺形式蓬勃发展,规范并引导微短剧市场健康有序前行,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界定的微短剧,系指单集播放时长不超过二十分钟,拥有清晰明确的主题导向、连续完整的叙事脉络以及鲜明突出的人物设定的剧集作品。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借助互联网站、各类应用程序及分发平台、广播电视频道与专属板块、互联网电视、IPTV、有线电视等多种传播渠道,面向电视机、手机、平板电脑、台式机、公共电子显示屏、智能穿戴设备及车载终端等接收载体,向公众传播的微短剧内容,均须遵循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微短剧的策划制作与上线播出,必须恪守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各项要求。其内容导向应始终坚守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风向及价值取向,秉持为人民大众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宗旨,将社会效益置于首位,力求社会价值与经济利益协调统一。同时,应尊重原创精神,强化版权保护意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承担全国微短剧行业的统筹管理职责,负责制定行业总体发展蓝图与管理政策,协调推进内容建设、行业治理、产业壮大与安全监管等各项工作,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规划引导与播出调控,致力于营造守正创新、积极向上、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行业氛围,助推微短剧领域实现规范与繁荣的同步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辖区内微短剧的管理事务,因地制宜制定发展规划,指导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协同推进区域内微短剧的产业发展与日常监督。
第五条 依据投资规模及题材类型,微短剧被划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并分别实行备案公示及发行许可制度。一类微短剧是指投资体量较大,或核心情节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安、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特殊题材的作品;二类微短剧指投资规模相对适中且属于普通题材的作品;三类微短剧则指投资额度较低且为普通题材的作品。具体分类标准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并视行业现实发展状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 国家积极鼓励微短剧在艺术形式、传播手段、前沿技术运用及商业运营模式等方面的探索创新,同时倡导并支持广大民众投身微短剧创作,充分激发这一互联网时代新兴大众文艺形态的创造潜能与活力。对优秀微短剧的创作与播出给予肯定与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为创作者深入基层、贴近群众、体验生活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协助;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须为重点扶持项目的顺利上线播出提供有力保障。
第七条 鼓励微短剧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深度交融,催生全新的应用场景、商业模式与经济形态,切实发挥微短剧赋能百行千业的积极作用。
第八条 支持外向型微短剧的创作生产与全球传播,为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国内微短剧制作创造便利条件,推动优秀作品实现境内外同步发行。同时,鼓励行业开展平等互利的国际交流协作,促进中外文明互学互鉴。
第九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评奖评优的相关制度,对表现优异的微短剧作品以及为推动行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组织、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着力营造尊重创作、珍视创意的社会风尚,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微短剧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十条 与微短剧相关的知识产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与个人均不得实施侵权行为。从事微短剧活动的相关主体应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提升其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的综合能力。国家鼓励行业探索创新的著作权服务模式,并协同相关部门健全微短剧版权保护体系。
第十一条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等社会团体应依据自身章程,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 备案公示
第十二条 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须实行备案公示制度,二类微短剧可参照此制度执行。制作机构在启动一类微短剧拍摄前,应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交备案公示申请。
第十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对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进行备案公示,并承担全国一类微短剧拍摄制作的公示工作。总局亦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实施针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的备案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备案,一类微短剧经审核后报请总局公示,二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实施细则可由地方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但须遵循微短剧创作生产的内在规律。
第十四条 申请一类微短剧备案公示的机构,应为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时须提交《微短剧备案公示申请表》及剧情梗概等相关材料。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涉及特殊题材,认为有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收到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或直接申报机构提交的材料后,将进行审核并予以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剧名、制作机构等信息。
第十五条 若申请备案公示的微短剧内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不予公示。
第十六条 制作机构必须严格依照备案内容进行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若已公示的一类微短剧需变更主要人物设定或整体故事走向,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履行备案程序;若变更剧名或制作机构,则须向原备案的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三章 审核许可
第十七条 拍摄制作完成后的一类与二类微短剧,在正式播出前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内容审核及发行许可。经审核通过的一类微短剧,由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审核通过的二类微短剧,则由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出具批准文件。三类微短剧由符合条件的播出单位履行内容审查职责,完成播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二类微短剧批准文件的编号规则亦由总局统一制定。凡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许可、批准文件,或未经播出单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的微短剧,一律不得上线播出,亦不得参与评奖评优活动。
第十八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审核直接申报机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并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代为审核。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的审核,以及受总局委托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送审一类微短剧时,申请机构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一类微短剧报审表》;(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三)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均符合审核要求的完整样片;(四)片头、片尾及歌曲字幕表;(五)主管部门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制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对于特殊题材的一类微短剧,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建议。
第二十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一类微短剧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与否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环节耗时十日。准予许可的,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须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需修改,应将具体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待修改完成后允许重新送审。
第二十一条 已向某一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报审核但尚未取得发行许可或未获批准的送审机构,不得将同一剧目转投其他主管部门另行送审。
第二十二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基于公共利益考量,有权作出责令修改、暂停播出或禁止发行、推广、评优评奖、参与国际交流等决定。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告一类微短剧《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的颁发情况。
第二十四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对二类微短剧实施审批管理,并鼓励地方依据实际状况,优化审核流程、精简申报材料、提升审批效率。
广西(修订会议费管理办法提倡利用现有条件办会)中新网南宁7月30日电(林浩)7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透露,为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过紧日子的政策导向,该厅近日与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联手,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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