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方网站披露,该局已于2026年7月27日正式审议通过《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并确定自同年9月1日起全面落地执行。以下为该办法的完整条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微短剧创作进一步繁荣,推动互联网语境下新兴大众文艺形式蓬勃发展,规范并引导微短剧市场健康有序前行,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界定的微短剧,系指单集播放时长不超过二十分钟,拥有清晰明确的主题导向、连续完整的叙事脉络以及鲜明突出的人物设定的剧集作品。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借助互联网站、各类应用程序及分发平台、广播电视频道与专属板块、互联网电视、IPTV、有线电视等多种传播渠道,面向电视机、手机、平板电脑、台式机、公共电子显示屏、智能穿戴设备及车载终端等接收载体,向公众传播的微短剧内容,均须遵循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微短剧的策划制作与上线播出,必须恪守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各项要求。其内容导向应始终坚守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风向及价值取向,秉持为人民大众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宗旨,将社会效益置于首位,力求社会价值与经济利益协调统一。同时,应尊重原创精神,强化版权保护意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承担全国微短剧行业的统筹管理职责,负责制定行业总体发展蓝图与管理政策,协调推进内容建设、行业治理、产业壮大与安全监管等各项工作,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规划引导与播出调控,致力于营造守正创新、积极向上、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行业氛围,助推微短剧领域实现规范与繁荣的同步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辖区内微短剧的管理事务,因地制宜制定发展规划,指导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协同推进区域内微短剧的产业发展与日常监督。
第五条 依据投资规模及题材类型,微短剧被划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并分别实行备案公示及发行许可制度。一类微短剧是指投资体量较大,或核心情节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安、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特殊题材的作品;二类微短剧指投资规模相对适中且属于普通题材的作品;三类微短剧则指投资额度较低且为普通题材的作品。具体分类标准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并视行业现实发展状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 国家积极鼓励微短剧在艺术形式、传播手段、前沿技术运用及商业运营模式等方面的探索创新,同时倡导并支持广大民众投身微短剧创作,充分激发这一互联网时代新兴大众文艺形态的创造潜能与活力。对优秀微短剧的创作与播出给予肯定与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为创作者深入基层、贴近群众、体验生活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协助;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须为重点扶持项目的顺利上线播出提供有力保障。
第七条 鼓励微短剧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深度交融,催生全新的应用场景、商业模式与经济形态,切实发挥微短剧赋能百行千业的积极作用。
第八条 支持外向型微短剧的创作生产与全球传播,为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国内微短剧制作创造便利条件,推动优秀作品实现境内外同步发行。同时,鼓励行业开展平等互利的国际交流协作,促进中外文明互学互鉴。
第九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评奖评优的相关制度,对表现优异的微短剧作品以及为推动行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组织、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着力营造尊重创作、珍视创意的社会风尚,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微短剧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十条 与微短剧相关的知识产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与个人均不得实施侵权行为。从事微短剧活动的相关主体应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提升其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的综合能力。国家鼓励行业探索创新的著作权服务模式,并协同相关部门健全微短剧版权保护体系。
第十一条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等社会团体应依据自身章程,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 备案公示
第十二条 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须实行备案公示制度,二类微短剧可参照此制度执行。制作机构在启动一类微短剧拍摄前,应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交备案公示申请。
第十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对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进行备案公示,并承担全国一类微短剧拍摄制作的公示工作。总局亦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实施针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的备案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备案,一类微短剧经审核后报请总局公示,二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实施细则可由地方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但须遵循微短剧创作生产的内在规律。
第十四条 申请一类微短剧备案公示的机构,应为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时须提交《微短剧备案公示申请表》及剧情梗概等相关材料。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涉及特殊题材,认为有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收到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或直接申报机构提交的材料后,将进行审核并予以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剧名、制作机构等信息。
第十五条 若申请备案公示的微短剧内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不予公示。
第十六条 制作机构必须严格依照备案内容进行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若已公示的一类微短剧需变更主要人物设定或整体故事走向,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履行备案程序;若变更剧名或制作机构,则须向原备案的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三章 审核许可
第十七条 拍摄制作完成后的一类与二类微短剧,在正式播出前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内容审核及发行许可。经审核通过的一类微短剧,由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审核通过的二类微短剧,则由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出具批准文件。三类微短剧由符合条件的播出单位履行内容审查职责,完成播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二类微短剧批准文件的编号规则亦由总局统一制定。凡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许可、批准文件,或未经播出单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的微短剧,一律不得上线播出,亦不得参与评奖评优活动。
第十八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审核直接申报机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并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代为审核。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的审核,以及受总局委托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送审一类微短剧时,申请机构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一类微短剧报审表》;(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三)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均符合审核要求的完整样片;(四)片头、片尾及歌曲字幕表;(五)主管部门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制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对于特殊题材的一类微短剧,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建议。
第二十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一类微短剧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与否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环节耗时十日。准予许可的,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须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需修改,应将具体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待修改完成后允许重新送审。
第二十一条 已向某一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报审核但尚未取得发行许可或未获批准的送审机构,不得将同一剧目转投其他主管部门另行送审。
第二十二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基于公共利益考量,有权作出责令修改、暂停播出或禁止发行、推广、评优评奖、参与国际交流等决定。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告一类微短剧《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的颁发情况。
第二十四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对二类微短剧实施审批管理,并鼓励地方依据实际状况,优化审核流程、精简申报材料、提升审批效率。
(儿童牙齿正畸越早效果越好吗)?专家解答→
暑期一到,不少家长便带着孩子涌入口腔医疗机构,咨询牙齿矫正相关事宜,各地口腔医院也随之迎来一波就诊热潮,个别院区的门诊接诊量甚至攀升至平日的两到三倍之多。随着大众对口腔健康的日益重视,近两年儿童牙齿矫治热度持续走高,“越早矫正效果越好”“整牙能重塑脸型”“不让孩子输在颜值起点”等说法在坊间广为流传。除传统的牙套佩戴之外,诸如牙弓扩大、下颌引导等项目,因号称能改善孩子的面部轮廓,也在社交平台上获得了大量家长的关注与追捧。儿童的牙齿矫正,果真越早越有利吗?这些看似“神奇”的干预手段,又是否真能让牙齿排列更加整齐、面容更加和谐呢?本期“朝问健康”栏目,我们一同来探个究竟。
究竟多大的孩子进行牙齿矫正最为适宜?这一直是家长们最为关切的话题。记者通过走访发现,如今前往正畸门诊就诊的儿童,年龄偏小的趋势愈发明显。对此,专家特别提醒,过早介入矫治很可能适得其反,不仅可能干扰孩子整个面型的自然发展,甚至会对正常的生长发育乃至日常生活与学习产生负面影响。北京清华长庚医院口腔医学中心学科带头人周彦恒指出:“有些孩子甚至两三岁就开始戴矫治器,这显然是不合适的。原因在于,这个阶段很多牙颌问题尚未真正显现;同时,部分畸形其实并不需要干预,比如轻度的牙齿排列不齐,或是替牙期生理性的小缝隙等,都属于正常现象。”
对于绝大多数儿童而言,理想的矫治时机通常是在乳牙与恒牙完成替换之后,大致在十二岁上下。此阶段,恒牙牙根逐渐发育完善,上下牙列的咬合关系也基本趋于稳定,加之孩子正处于生长发育的高峰期,牙周组织具有较好的改建活性,牙齿移动的速度相对更快,因此进行正畸往往能缩短疗程、提高疗效,且并发症的发生风险也相对较低。当然,也有少数儿童因其牙齿存在特殊情况,需要尽早介入干预,家长对此也应保持警觉,及时寻求专业评估。国家口腔医学中心、北京大学口腔医院口腔正畸科主任李巍然表示:“若出现牙齿无法正常咬合、反颌等情况,咀嚼或口腔功能受到明显影响,诸如影响发育的‘地包天’、口呼吸等不良习惯,或是某些个别牙的错位若不及时处理可能带来创伤隐患,均需尽早干预。例如‘地包天’最早在乳牙期即三至四岁,只要孩子能够配合治疗便可开始;而口呼吸等不良习惯,更需要在较小时期就着手纠正。”
近期,咨询“扩弓”治疗的家长数量显著增多,不少人听信“扩弓”能够避免拔牙、令牙齿排列整齐,且幼年开展还能改善脸型。这些说法究竟有几分可信?李巍然主任解释道:“所谓‘扩弓’,实质上是适当拓宽牙弓,增加其周长,从而为牙齿提供更多排列空间。比如当后牙呈现反颌,也就是‘地包天’状态,即上颌被下颌包覆、上颌骨相对狭窄时,这类患者确实需要通过扩弓来拓宽上颌牙弓,以便使上下颌能够良好匹配,帮助孩子恢复正常咬合功能。但这类情况在人群中并不十分普遍,绝非常规性的治疗手段。”
专家进一步强调,若不符合适应症而强行扩大牙弓,非但不能对面型产生有益作用,反而可能对牙齿造成损害。对于脸型本就正常的孩子而言,“扩弓”不仅无法预防嘴凸,还可能适得其反,出现牙齿外飘、嘴唇前突等情况,反而拉低整体颜值。李巍然补充道:“因为牙弓被过度扩展后,其稳定性往往欠佳,可能已进入肌肉活动的范围,远期效果并不稳固。临床上不时会见到一些孩子过早接受了扩弓治疗,等到恒牙全部替换完成后仍需再次矫正。扩弓虽将牙排齐了、牙弓也扩得宽大,但此时却会发现嘴唇比以前更凸,美观度下降,通常还需进行二次矫治,甚至往往需要拔牙方能解决。”因此,拒绝盲目矫正与过度矫治,至关重要。
当下,部分家长将牙齿正畸视同儿童医美项目,盲目跟风。对此,口腔科专家郑重提醒,正畸本质上是一项旨在修复咬合、干预颌面发育的医疗行为,而非单纯追求精致五官的医美整形。专家介绍,正畸的核心使命在于治疗各类牙颌畸形,通过科学合理的矫治手段,恢复正常咀嚼功能、改善鼻腔通气状况、纠正面部发育不对称,从而规避牙周疾病、睡眠缺氧等潜在健康风险。而颜值的提升,仅仅是治疗过程中顺带的附加成果。正畸具有严格的医学适应症,绝非批量生产的“整形模板”,世上并不存在适用于所有孩子的万能矫治方案,必须依据口腔CT影像、颌骨数据及咬合关系等综合判断。过度矫治或不当矫治,极易引发牙根吸收、牙齿松动、咬合紊乱等一系列不可逆的后果。建议家长定期带孩子进行专业的口腔正畸筛查,摒弃盲目低龄矫治与过度治疗的理念,以科学理性的态度,守护孩子口腔及颌面部的长久健康。
国家助学贷款累计{发放6958亿元}
北京7月28日电(记者王鹏、魏冠宇)在今天教育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透露,我国国家助学贷款体系现已确立“生源地贷款为主导、校园地贷款为辅助”的双轨运行机制,两种渠道互为补充、协同发力,从而实现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全面覆盖与精准资助。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末,全国范围内国家助学贷款累计发放总额已达6958亿元,惠及学生群体超过3000万人。自党的十八大以来,该贷款项目的年度最高额度经历了四轮上调,由最初的每生每年6000元逐步攀升,如今本专科生可申请上限为2万元,研究生则为2.5万元。
(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方网站披露,该局已于2026年7月27日正式审议通过《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并确定自同年9月1日起全面落地执行。以下为该办法的完整条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微短剧创作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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