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方网站披露,该局已于2026年7月27日正式审议通过《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并确定自同年9月1日起全面落地执行。以下为该办法的完整条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微短剧创作进一步繁荣,推动互联网语境下新兴大众文艺形式蓬勃发展,规范并引导微短剧市场健康有序前行,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界定的微短剧,系指单集播放时长不超过二十分钟,拥有清晰明确的主题导向、连续完整的叙事脉络以及鲜明突出的人物设定的剧集作品。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借助互联网站、各类应用程序及分发平台、广播电视频道与专属板块、互联网电视、IPTV、有线电视等多种传播渠道,面向电视机、手机、平板电脑、台式机、公共电子显示屏、智能穿戴设备及车载终端等接收载体,向公众传播的微短剧内容,均须遵循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微短剧的策划制作与上线播出,必须恪守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各项要求。其内容导向应始终坚守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风向及价值取向,秉持为人民大众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宗旨,将社会效益置于首位,力求社会价值与经济利益协调统一。同时,应尊重原创精神,强化版权保护意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承担全国微短剧行业的统筹管理职责,负责制定行业总体发展蓝图与管理政策,协调推进内容建设、行业治理、产业壮大与安全监管等各项工作,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规划引导与播出调控,致力于营造守正创新、积极向上、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行业氛围,助推微短剧领域实现规范与繁荣的同步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辖区内微短剧的管理事务,因地制宜制定发展规划,指导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协同推进区域内微短剧的产业发展与日常监督。
第五条 依据投资规模及题材类型,微短剧被划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并分别实行备案公示及发行许可制度。一类微短剧是指投资体量较大,或核心情节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安、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特殊题材的作品;二类微短剧指投资规模相对适中且属于普通题材的作品;三类微短剧则指投资额度较低且为普通题材的作品。具体分类标准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并视行业现实发展状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 国家积极鼓励微短剧在艺术形式、传播手段、前沿技术运用及商业运营模式等方面的探索创新,同时倡导并支持广大民众投身微短剧创作,充分激发这一互联网时代新兴大众文艺形态的创造潜能与活力。对优秀微短剧的创作与播出给予肯定与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为创作者深入基层、贴近群众、体验生活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协助;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须为重点扶持项目的顺利上线播出提供有力保障。
第七条 鼓励微短剧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深度交融,催生全新的应用场景、商业模式与经济形态,切实发挥微短剧赋能百行千业的积极作用。
第八条 支持外向型微短剧的创作生产与全球传播,为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国内微短剧制作创造便利条件,推动优秀作品实现境内外同步发行。同时,鼓励行业开展平等互利的国际交流协作,促进中外文明互学互鉴。
第九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评奖评优的相关制度,对表现优异的微短剧作品以及为推动行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组织、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着力营造尊重创作、珍视创意的社会风尚,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微短剧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十条 与微短剧相关的知识产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与个人均不得实施侵权行为。从事微短剧活动的相关主体应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提升其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的综合能力。国家鼓励行业探索创新的著作权服务模式,并协同相关部门健全微短剧版权保护体系。
第十一条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等社会团体应依据自身章程,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 备案公示
第十二条 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须实行备案公示制度,二类微短剧可参照此制度执行。制作机构在启动一类微短剧拍摄前,应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交备案公示申请。
第十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对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进行备案公示,并承担全国一类微短剧拍摄制作的公示工作。总局亦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实施针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的备案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备案,一类微短剧经审核后报请总局公示,二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实施细则可由地方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但须遵循微短剧创作生产的内在规律。
第十四条 申请一类微短剧备案公示的机构,应为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时须提交《微短剧备案公示申请表》及剧情梗概等相关材料。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涉及特殊题材,认为有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收到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或直接申报机构提交的材料后,将进行审核并予以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剧名、制作机构等信息。
第十五条 若申请备案公示的微短剧内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不予公示。
第十六条 制作机构必须严格依照备案内容进行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若已公示的一类微短剧需变更主要人物设定或整体故事走向,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履行备案程序;若变更剧名或制作机构,则须向原备案的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三章 审核许可
第十七条 拍摄制作完成后的一类与二类微短剧,在正式播出前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内容审核及发行许可。经审核通过的一类微短剧,由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审核通过的二类微短剧,则由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出具批准文件。三类微短剧由符合条件的播出单位履行内容审查职责,完成播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二类微短剧批准文件的编号规则亦由总局统一制定。凡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许可、批准文件,或未经播出单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的微短剧,一律不得上线播出,亦不得参与评奖评优活动。
第十八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审核直接申报机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并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代为审核。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的审核,以及受总局委托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送审一类微短剧时,申请机构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一类微短剧报审表》;(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三)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均符合审核要求的完整样片;(四)片头、片尾及歌曲字幕表;(五)主管部门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制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对于特殊题材的一类微短剧,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建议。
第二十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一类微短剧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与否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环节耗时十日。准予许可的,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须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需修改,应将具体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待修改完成后允许重新送审。
第二十一条 已向某一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报审核但尚未取得发行许可或未获批准的送审机构,不得将同一剧目转投其他主管部门另行送审。
第二十二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基于公共利益考量,有权作出责令修改、暂停播出或禁止发行、推广、评优评奖、参与国际交流等决定。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告一类微短剧《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的颁发情况。
第二十四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对二类微短剧实施审批管理,并鼓励地方依据实际状况,优化审核流程、精简申报材料、提升审批效率。
这样(泡脚,看似养生实则伤身)!尤其是夏天
在快节奏的现代生活中,越来越多的人将泡脚视为一种简便易行的养生方式。然而,看似简单的泡脚,其中却蕴含着许多容易被忽视的关键细节。
泡脚益处良多,四季皆宜。古人早有精辟总结:“春天泡脚,升阳固脱;夏时泡脚,湿邪乃除;秋季泡脚,肺腑润育;冬日泡脚,丹田暖和”。尤其在盛夏时节,根据中医“天人相应”的理论,人体阳气此时达到顶峰,而湿气亦最为旺盛。五脏之中,脾脏首当其冲易被湿邪所困,一旦湿气阻滞于脾胃,便会引发食欲不振、精神萎靡、困倦乏力等症状。
在三伏天坚持正确泡脚,堪称一种低成本的顺应时令养生法。若能持之以恒,便可借助伏天充沛的阳气,达成祛除湿寒、培补正气、安神助眠的功效。
首先,温水泡脚能够温化寒湿,有效缓解暑湿困脾。伏天湿热交蒸,加之人们贪凉饮冷、长时间待在空调房,极易导致寒湿之邪困阻脾胃,从而出现身体沉重、神疲乏力、脘腹胀满、大便黏腻、食欲减退等症状。通过温水刺激下肢经络,可以促进气血运行,微微发汗,使寒湿之邪从下焦排出,同时增强脾胃运化功能,减轻暑湿带来的周身不适。
其次,泡脚有助于顺时养阳,为“冬病夏治”助力。三伏天是一年中阳气最为旺盛的时期,也是调理虚寒性疾病的绝佳时机。此时用温水泡脚,可借天地阳气之势,温补人体阳气,驱散体内沉伏的寒邪。对于平素畏寒肢冷、手脚冰凉,冬季易发慢性咳喘、关节冷痛、反复腹泻等虚寒体质人群而言,坚持泡脚能巩固养阳效果,若与三伏贴配合使用,调理作用将更为显著。
再者,泡脚还能通脉消肿,缓解下肢沉胀。夏季高温会使下肢血液循环减慢,加之久坐或久站,许多人会出现下肢水肿、酸胀沉重的困扰。泡脚能够扩张下肢血管,加速血液循环,促进代谢废物排出,从而有效缓解下肢水肿与疲劳感,对于轻度静脉曲张或久站人群的腿部不适亦有舒缓之效。
此外,泡脚还有宁心引火之功,可改善暑夜失眠。伏天暑热容易扰动心神,耗伤心血与脾胃之气,导致心烦意乱、入睡困难、睡眠浅易惊醒等问题。温水泡脚能发挥安神作用,引导上浮的虚火下行,平复亢奋的心神,帮助身体从燥热状态平稳过渡到舒缓状态,从而缩短入睡时间,提升睡眠质量,尤其适合因暑热而难以入眠的人群。
不过,泡脚虽有诸多益处,前提是掌握正确的方法,包括适宜的水温、时长与时间。同时,泡脚并非人人皆宜,某些特殊人群或特定情况下需格外谨慎。
水温过高时,即便感觉不到烫,长时间浸泡也可能引发低温烫伤,出现皮肤发白、红肿、脱皮甚至水疱,严重时可能导致组织坏死。成年人泡脚的最佳水温应控制在38℃至43℃之间;儿童对温度较为敏感,而老年人对温度的感知则相对迟钝,这两类人群泡脚水温以38℃至40℃为宜,且最好由家人先行试温,以防意外烫伤。
市面上的足浴包种类繁多,宣称具有祛湿、滋阴、暖宫、补肾等功效,不少人每次泡脚都会投入数包。需要提醒的是,泡脚并非“卤爪”,不同中药的药理作用各异,个人体质亦有差异,盲目混用可能引发皮肤过敏等不适。最好在医师指导下个体化选用,切忌随意滥用。
泡脚时间过长,可能导致血液回流障碍,损伤脚部皮肤,或因排汗过多、大脑缺血而出现头晕、心慌等症状。一般而言,泡15至20分钟,感觉身体暖和、背部微微出汗即可。儿童的皮肤细嫩,不宜久泡,且长时间浸泡会使足底韧带松弛,不利于足弓的发育与维持,因此儿童泡脚时间应缩短至10分钟左右。
选择合适的泡脚时机同样重要。饭前饭后半小时内不宜泡脚,建议在饭后1小时或睡前1小时进行。例如,若计划22:00入睡,则21:00泡脚较为合适。此外,应避免骤冷骤热后立即泡脚,如刚从高温户外进入空调房或刚食用冰饮,温差过大会加重身体负担。同时,切忌用凉水冲脚或冷水泡脚,暑天毛孔开泄,凉水刺激会使寒湿之邪直侵体内,埋下关节痛、脾胃虚寒的隐患。
泡脚后需及时补充水分。以微微出汗为宜,避免大汗淋漓,结束后建议饮用一杯温水。若泡完脚不及时擦干,湿寒之气容易从足部侵入体内。因此,泡完应立即用干毛巾擦干双脚,必要时涂抹润肤膏,体弱或患病者最好再穿上袜子保暖。
糖尿病患者泡脚时需格外注意水温,应以38℃至40℃为宜。由于末梢神经敏感度下降,对水温感知能力差,极易发生烫伤,应由家人先行试温,严格控温,且避免泡脚时间过长。心脑血管疾病及严重高血压患者亦需谨慎,水温不宜过高,时间不宜过久,若出现胸闷、头晕等不适,须立即停止。下肢静脉曲张或血栓患者不建议泡脚,以免对血栓产生刺激,导致脱落甚至加重病情。妊娠期及经期女性应谨慎泡脚,尤其是使用中药足浴时,必须在医生指导下进行。足部有皮肤破损、足癣破溃或处于炎症急性期者,应暂缓泡脚,以防感染加重。
在泡脚水中加入一些天然“好帮手”,还能事半功倍。艾叶泡脚具有温经活血、散寒止痛之效,能促进血液循环、疏通经脉,对改善黑眼圈亦有帮助。艾叶外用还有抗菌消炎、抗过敏作用,对脚气、脚癣等足部皮肤问题有良好改善效果,适合高血压、高血脂及慢性疲劳综合征人群。白醋具有活血散瘀的功效,经常使用可软化脚部皮肤角质层,改善粗糙。柠檬富含柠檬酸与维生素C,能促进新陈代谢、缓解疲劳并延缓衰老,对脚气、鸡眼等脚部皮肤病也有一定疗效。生姜泡脚可温通经脉,改善微循环,缓解手脚冰凉,对风湿寒痹效果尤为明显。
综上所述,泡脚虽是小事,却蕴含养生大学问。唯有掌握正确方法,避开禁忌,方能真正享受泡脚带来的健康裨益。
(两部门联合发布红色山洪)灾害气象预警
据水利部门与中国气象机构于7月31日傍晚六点联合发布的通告,一场针对山洪灾害的红色气象警报已正式拉响。这份来自“中国水利”官方微信公众号的消息指出,从7月31日晚上八点至次日晚上八点,黑龙江南部、四川中部及东北部、陕西西南部以及甘肃南部等区域,将面临较高的山洪暴发风险,被标记为橙色预警级别。尤其值得警惕的是,黑龙江南部、四川东北部、陕西西南部和甘肃南部的某些局部地带,遭遇山洪的可能性极高,已升级为红色预警。各级县(市、区)的具体受影响范围已在附表中详细列出。此外,即便不在预警名单内的区域,也可能因短时强降雨而触发山洪,相关部门需强化实时监控、加强防汛应急响应,并做好民众疏散避险的准备,以应对潜在威胁。
(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方网站披露,该局已于2026年7月27日正式审议通过《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并确定自同年9月1日起全面落地执行。以下为该办法的完整条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微短剧创作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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